【明報專訊】政府早於2016年為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立法,原定2019年向玻璃樽生產者徵費回收,但環保署最新評估,徵費最快要2020年上半年才實施。全港每年產生約9萬公噸玻璃樽,假設所有樽的容量都是660毫升的啤酒樽,按當局擬每公升玻璃樽收費約1元推算,延遲實施徵費1年損失約1.8億公帑。 據環保署資料,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涵蓋所有盛載於玻璃容器的飲料。當局會按「污染者自付」原則,向飲品製造商及進口商收取「容器循環再造徵費」,全數用以支付收集及處理玻璃樽廢物的開支,設有回收重用玻璃容器的供應商可提出豁免徵費申請。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淑莊指出,政府在推動垃圾徵費「歎慢板」,立法會有關的草案委員會更一個月才開一次會議,擔心政府在2019年中前才將玻璃徵費的附屬法例提交議會,暑假休會前未能完成審議,計劃便難以在2020年實施,產生骨牌效應,影響擬同樣2020年實施的全港垃圾徵費計劃。有玻璃回收承辦商稱,目前政府補貼金額只能收回玻璃砂的處理成本,望政府能提高補貼,用作擴建廠房及購買機器,將玻璃升級再造成價格較高的產品。 ◆知識增益 「污染者自付」原則(polluter pays principle) 污染者自付原則即要求製造污染者付出清除相關污染的代價,補償對環境及社會的影響,並把成本反映在物品定價,於1992年正式在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地球高峰會)中被納入會後的「里約宣言」(Rio Declarat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根據此原則,香港政府在1995年引入污水處理服務收費計劃,以及在2005年實施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計劃。 ■今日明報新聞(港聞、中國、國際)。有效期30日﹕bit.ly/2LqRYO4 [通通識 第57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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