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提及內幕消息,大家或會趨之若鶩,被眼前「賺大錢」的利誘迷惑。但現實是,內幕交易者往往是「賠了夫人又折兵」,賺不到錢之餘,更可能面對嚴重的法律後果。
何謂內幕交易?
簡單來說,誤用機密及價格敏感資料買賣股票已可能犯法。內幕交易是糖衣包裹茠熙捶嚏A要揭開這層糖衣,可由了解法律條文開始。內幕交易涉及(1)與上市公司有關連的人;(2)關連人士知道其掌握的是該公司的內幕消息;(3)進行或者慫使他人(如家人)就該公司的上市證券或衍生工具交易,或在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另一人會利用該消息進行交易或慫使他人進行交易的情G下,直接或間接向該人披露消息。
關連人士是指在內幕交易發生前6個月內,他是該上市公司或連繫公司的董事、僱員、大股東(持股量多於5%);身居某職位(如專業顧問),有合理預期該職位會提供接觸內幕消息的途徑;因為和另外一家與該上市公司有實際或意圖進行交易的公司有關連,因此有途徑接觸該上市公司的內幕消息。內幕消息則是尚未公布、且相當可能對股價造成重大影響的事件及情G。
負面消息亦是內幕消息
公司收購、合併等刺激股價的利好消息,固然是內幕消息,但不要忽略負面消息,如嚴重虧損要發盈警,也屬影響股價的內幕消息。對藍籌公司的股價產生5%波幅影響,或對中細價股份有10%波幅影響,便有可能稱得上對股價造成重大影響。另外,任何從關連人士收到內幕貼士的知情者,依法不得進行有關公司的證券或衍生工具交易,或慫使他人進行交易。
內幕交易可屬刑事罪行
內幕交易者除了民事責任,也可能面臨刑事檢控,但基於避免雙重受罰原則,民事審理及刑事檢控不能共同進行。民事制裁包括下令違規者交出所賺利潤、罰款或禁止進行證券買賣,刑事定罪每項控罪則最高可判入獄10年及/或罰款1000萬元。
首宗因內幕交易遭刑事檢控的個案為馬漢揚案。2006年馬因任職融資公司副總裁而獲悉聯洲珠寶有限公司的私有化計劃,並向其女友盧鈺華、兄長、嫂子及侄兒披露。各人利用此內幕消息在交易中共獲利888,000元。馬及盧內幕交易罪成,分別被判監26及12個月,馬的3名親屬亦罪成,分別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此外,5名被告需繳納罰款及證監會的調查費。馬的侄兒其後上訴得直,上訴法院信納他對該消息為內幕消息並不知情而撤銷其定罪。
證監會負責調查內幕交易個案,也有權在裁判法院提出檢控,但由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審理的案件,則須交由律政司作出檢控。
證監會擁有廣泛的調查權,可要求受調查人或管有資料者(如證券券商),交出紀錄及文件、解釋及回答問題,亦有權進入中介人的處所,查閱複製紀錄及文件,進行查訊。任何人沒有合理辯解而不遵從要求,即屬犯罪。證監會也可申請裁判官手令,進入嫌疑人或有關人等的住處或公司搜查相關證據。
謹慎處理內幕消息
規管內幕交易的條文,主要針對在香港的股票買賣。不過,根據終審法院2018年在楊碧鳳案的判決,即使買賣境外股票,也要小心處理內幕消息,因為有可能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0條,涉及使用欺詐或欺騙手段等的罪行。案中4名被告透過在本港證券行開立的證券戶口,利用機密的公司收購消息在台灣證券交易所買賣新竹銀行股份。香港終審法院裁定,內幕交易是一種欺詐犯罪行為,因而違反上述條例第300條,並認為該案的行為主要在香港進行,故受第300條涵蓋。各被告根據原訟法院的命令,須交回所獲的利潤。
專業人士及其職員(如助理或秘書)往往會接觸及處理客戶的資料,或會在無意間聽到或看到某些資料,若在知道自己掌握的消息屬股價敏感消息的情G下進行交易,可能觸犯內幕交易罪。在林景雄案中,林為會計經理,因工作關係而得悉一項資產置換交易的資料,並利用作交易,結果內幕交易罪成被判監禁8個月,並須繳付罰款及調查費。而林嘉輝案中,林為投資銀行總監,也因工作關係知道一宗公司收購行動,林告知基金經理方仁宏,兩人罪成並分別被判監禁12及6個月、繳付罰款,林更終身被禁止重投業界。
掌握內幕消息者或會將消息告訴同事、男女朋友,親人,法院會視乎獲得消息者是在知情、或不知情的情G下交易,而裁斷他們是否干犯內幕交易罪。但是,無論該人最終被定罪與否,披露消息者已經違反慫使他們進行該等交易的罪行。正如林景雄一案,其妻子(第二被告)雖然獲判無罪,但林除了自己進行交易一罪外,亦干犯慫使他人(其妻)進行交易的罪名。
所以,當掌握內幕消息,任何人都應該謹慎處理。不要輕易以為是天降橫財,一旦誤用消息,有可能是天降橫禍。
文:的近律師行
[通通識 第55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