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在加拿大居住久了,到了認可的65歲法定年齡,都可以申請老人金,若申請人未獲得發放全額老人金,卻認為自己居住時間確實符合領取全額老人金,可以考慮上訴,給自己一個說明道理機會。
聯邦就業和社會發展部在批准一位長者的老人金申請時,認為對方在加拿大居住的時間不足,不能領取全額老人金,只能領取九成。長者不服提出上訴,而接受上訴的社會保障裁判委員會沒聽老人的辯解就維持原判,老人鍥而不捨再上訴,終於得到發回重審的機會。
一位長者在2013年6月申請老人金(OAS),並在2014年5月得到了聯邦就業和社會發展部的批准,可以領取全額老人金的90%(36/40),即申請人居住了36年,住滿40年才可以取全額)。
但這名長者要求聯邦政府對他在2003年9月之後的居住時間問題重新考慮,以便他能領取全額老人金,但政府方面予以拒絕,維持原有的決定,申請人於是提出上訴,要求獲得全額的老人金。
該長者的依據是,他認為在2007年1月至2013年9月期間,他是居住在加拿大,而且自那時起,他一直是加拿大居民。
而受理第一輪上訴的社會保障裁判委員會(Social Security Tribunal)認為,這名長者在2003年之後並未居住在加拿大。2007年至2013年期間也不能被視為加拿大居民,他在加拿大的居留權是直到2013年10月後才得以恢復。因此,他沒有資格獲得全額的OAS老人金。
長者向社會保障裁判委員的上訴部門提出上訴,他指出委員會在沒有傳召他作供的情況下就倉促決定了他的領取金額。上訴部門也認可長者的理由,認為根據既定的判例法,承認居住是一個事實問題,需要檢查個人的整個情況。裁判委員會應該至少通過電話會議聽取上訴人的意見。
如果不是這樣做的話,委員會就違反了自然公正原則(Principle of Natural Justice),上訴人就失去機會解釋他的居住情況。
但對於上訴人要求更換另一個委員會成員來聽取他的上訴,卻又沒有說明原因,上訴部門認為沒有必要,還是由原來的委員會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