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患有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症的鄭姓婦人,去年1月在大賣場將男性外套穿在身上,未結帳離開,一審被依竊盜罪判拘役50天;高雄高分院認為,雖無法直接證明她案發時,處於短暫睡眠狀態,但依她病歷、過去消費行為,認定她無主觀犯意,判無罪定讞。 64歲鄭婦於去年1月中旬,前往鼓山區美式大賣場為男性友人購物,試穿4599元男用防風防潑水保暖外套後,直接套上自己的外套,從結帳區離開,賣場巡查員隨即通報主管攔下鄭婦。 法官審理時,鄭婦辯稱沒有要偷東西,是真的忘記脫下來結帳,並說有這個毛病已經2年多,案發當天很冷,又沒吃藥。並舉高醫、大同等醫院診斷證明書,證明自己患有重度阻塞型睡眠呼吸中止症、高血壓、疑記憶力缺損、輕度認知功能障礙等症狀。鄭婦另舉證,她從2011年1月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過去5年在美式大賣場購物,每次金額從100元到33,984元不等,均未有消費糾紛。鄭婦常去買菜的菜販也證稱,鄭婦買菜時,常常買了卻忘了拿走,有時候甚至會忘記自己到底有沒有結帳。 高雄地院採信賣場巡查員所述,鄭婦購物時,並無精神狀況不佳,套上男性外套後,又穿上自己外套,還拉扯自己外套,想蓋住堶悼~套,認定鄭婦行竊。 但高雄高分院認為,原審未審酌鄭婦案發時,可能病情發作,雖然無法直接證明,她當時正處於微睡眠的短暫睡眠狀態,但從她的病歷,確實早在案發前1、2年,就常有買東西忘記拿的症狀,依過去消費行為,也不需要為了4599元的外套犯案。合議庭認定,鄭婦日常生活,已有因為突然進入微睡眠狀態,對生活瑣事記憶缺損而不自知的情形,因此,雖然賣場巡查員指證歷歷,但不能成為定罪唯一證據,且賣場未能透過店內監視器,證明鄭婦偷竊時舉止有異,審酌她無竊盜主觀犯意,改判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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