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產經紀尤某與居民吳某去年3月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尤以81萬元人民幣購買吳的一處房產,並約定同意買方在辦理手續時過戶給第三方。後來吳發現尤在炒樓,便表示要解除合同。尤於是到法院興訟,要求吳繼續履行合同並賠償損失。日前,天津濱海新區法院塘沽審判區經審理,認為尤利用其具有的房源信息優勢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優勢,簽訂買賣合同的目的是為了轉售他人,並非要購買被告名下物業,其簽訂合同並非真實意思,裁定買賣合同不成立。
據悉,塘沽審判區最近對17宗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認定為炒樓行為,依法認定合同不成立,駁回索償申請。(中金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