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廉政專員白韞六前日表示,取消署理執行處首長李寶蘭的署任,屬個人決定,而特首梁振英昨稱廉署決定後才知會他。前副廉政專員及執行處首長李銘澤接受訪問時表示,事件「耐人尋味」,根據1994年廉政公署權責檢討委員會報告書,列明只要是處長級以上的委任(首長級第三級D3或以上),都要先諮詢港督、即現時特首的意見,「如果只是專員一人負責,即是沒有依法辦事」,並指以「知會」模式通知特首,「根據法律,也是唔睄ヾv。
李銘澤認為,「署任安排也是appointment(人事委任)之一」,首長向來同時為副廉政專員,按《廉政公署條例》,副專員的委任由特首按適當條款及條件委任,故「依法辦事,一定要經特首批准」。
廉署:事涉行政方便署任 毋須經特首
廉署回應表示,1994年檢討報告書提出的廉署高層人事任命安排仍適用,按一貫程序,處長級(D3)或以上的人事聘任(appointment)必須由特首批准,但若是為行政方便的署任(acting for administrative convenience)則毋須特首批准。
現時政府署任安排分「行政方便的署任」及「待升職署任」(acting with a view to substantive promotion)兩種。廉署並沒有提及李寶蘭屬哪種署任。
公務員事務局前局長王永平提到,監察廉署的貪污諮詢委員會、行政會議及立法會可跟進事件,李銘澤認為可探討,始終「誰是誰非,應講清楚」,事涉重大公眾利益,「不能事事也躲在私隱背後而不講,某程度是公義得不到伸張,透明度對良好管治很重要」,兩者要取得平衡。
近年到海外講授反貪經驗的李銘澤指出,已有海外反貪機關就事件表關注,近日接觸到一些廉署調查人員也提到對事件大惑不解,擔心「幾時輪到自己」,事件已對執行處構成影響,「這非香港之福,是一項管理危機,事件影響廉署在巿民心中的威信、國際的聲譽」。
李認為,廉政專員有必要向公眾解釋「未達要求」所指是什麼要求。他回想自己初上任首長一職也經歷一年署任期,專員會每3個月及半年給他評核,關注李寶蘭事件中的考核有否書面報告,若其表現不佳有否給她指示等。
對有傳聞李寶蘭不獲中方支持而被取消署任,李銘澤認為,「不相信事件涉及中方不信任(李寶蘭)」,他所知李寶蘭現需時消化事件,「不開心是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