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廉署取消署理執行處首長李寶蘭署任安排的重大人事變動,引來廣泛關注,包括事件是否涉及廉署調查特首梁振英涉收取UGL 5000萬元的案件。前副廉政專員及執行處首長李銘澤接受本報專訪指出,現時廉署調查涉及特首案件的制度「出了問題」,有必要檢討及設立機制處理特首一旦成為廉署調查對象時避免利益衝突的方案,方案包括可授權其他主要官員或組織去處理廉署的匯報或人事聘任,「制度及程序要清晰,免致外界對廉署的調查有利益衝突及不公平的觀感」。他表示,制度一日不釐清只會重蹈覆轍,令廉署「捱唔到幾耐」,機構公信力容易被衝擊至蕩然無存。
明報記者 曾錦雯
對署理執行處首長李寶蘭被取消署任一事,在2002年至2012年擔任執行處首長的李銘澤認為事件「耐人尋味」,事涉重大公眾利益,廉政專員有必要向公眾解釋「未達要求」所指是什麼要求,「誰是誰非,應講清楚」。
指現制度沒追上防賄例改革
根據《廉政公署條例》,廉政專員只接受特首的指示及管轄。廉政專員及副廉政專員(即執行處首長)要定期向特首匯報。調查前特首曾蔭權涉貪案之時,已有關注廉署查特首如同下屬查上司。
李銘澤指出,現時廉署調查特首,在制度上出了問題,特首已由選舉產生,而在2008年修訂《防止賄賂條例》訂明特首可為調查對象後,現有制度「追不上法律改革後引伸出來的問題」。
促研授權方案 免下屬查上司「不公道」
李銘澤建議,制度上可研究一些授權方案,令特首一旦成為調查對象時,特首可授權政務司長或獨立組織如貪污問題諮詢委員會等,處理廉署行政或個案的匯報。他指出,若制度一直不改,「對廉署伙計也不公道,廉署管理層、如首長『夾鬗介﹛z」。
廉署:有懷疑可交律政司立會議員
廉署回應指出,現時廉政專員若有理由懷疑行政長官可能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所訂罪行,可將該事宜提交律政司長。律政司長如因廉政專員所提交的事宜而有理由懷疑行政長官可能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所訂罪行,可將該事宜提交立法會議員,讓他們考慮是否根據《基本法》第73(9)條採取任何行動。特首辦回應表示沒有補充。
資料顯示,2014年10月律政司長袁國強就UGL案回應,指為免產生任何偏頗和不當影響的印象,決定授權刑事檢控專員楊家雄處理此案,包括日後有需要時檢控涉案者。
任命黃世照 梁振英曾授權林鄭
2012年3月,時任特首曾蔭權宣布把任命副廉政專員的權力,轉授當年政務司長林瑞麟,終由林瑞麟委任李銘澤延任副專員以作調查。林瑞麟當年指授權是為了避嫌。但有關安排並非定制。
2012年7月18日,特首梁振英曾把當時委任副廉政專員黃世照的權利授予政務司長林鄭月娥。政府當時回應稱,有市民向廉署舉報,指特首梁振英在選舉期間作失實聲明,所以把任命的權力轉交政務司長,釋除公眾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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