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安省華裔女子對種植大麻並一應相關罪名作出認罪後﹐罪名成立及被判刑之後數年﹐旨在遣返她的司法程序開始了。這時她才想起要對定罪和判刑上訴。但時限早已大大超過。但安省上訴法院法官認為情況特殊﹐因此同意讓她在5年之後提出逾期上訴。上訴人表示,她不通英語﹐認罪時僅在當天和律師見了一次。律師也沒有告訴她此舉可能帶來的遭遣返後果。
來自中國大陸的陳芳(音譯﹕Fang Chen)﹐2007年成為加國永久居民。2010年1月15日﹐她對種植、販賣大麻﹐偷電和天然氣等罪名認罪。
她在審判前已經被拘押135天﹐之後是半年的居家服刑﹐然後緩刑一年。
她被沒收所有房產、個人資產﹐包括汽車﹐和2.5萬元保釋現金。
她的丈夫監禁45天之後﹐被判一年拒絕服刑。他之後遭遣返﹐但於2012年提出上訴﹐並被允許留在加拿大。
陳芳在完成家中服刑和緩刑之後﹐曾經回中國﹐到2012年6月重返加拿大。但此際她曾被扣留﹐並被告知可能接受一次拒絕入境聆訊。到2013年12月她接到參加一次移民部面談的通知。她於2014年1月聘請一名移民律師﹐參加了面談。
到了2015年12月﹐她再次接獲通知﹐她因嚴重犯罪﹐將面臨遣返程序。該程序的第一步﹐是進行入境聆訊。這場聆訊定在今年4月15到17日。至此﹐陳芳決定上訴之前的大麻罪名和刑期。但時限早過﹐她為此向安省上訴法院申請﹐要求超時上訴。
法官考慮了她要求逾期上訴的幾點理由。
她表示﹐當初認罪時不知道還會帶來被遣返的後果。如果當時知道﹐就不會認罪了。她說﹐她不通英語﹐認罪時僅在當天和律師見了一次。律師也沒有告訴她此舉可能帶來的遭遣返後果。她宣稱﹐如果她當時知道﹐她會對罪名成立和刑期都提出上訴。
此外﹐她宣稱﹐如可逾期上訴﹐她的上訴理由是﹕當時她的律師並沒有給予她充分的信息﹔檢控方面並沒有充分的證據給她定罪﹔她的律師有利益衝突(代表她本人和她丈夫)。她也在考慮對該律師提出相關的投訴。
法官表示﹐陳芳雖然在定罪和判刑的法定期限30天內沒有上訴﹐但也不能就此合理地責怪她以前沒有及時行動。政府早在2012年就通知她﹐可能對她進行遣返。但是為此和她進行的面談是在一年半以後。面談後又過去了23個月﹐這才再次告訴她﹐遣返她的聆訊開始。而此時﹐她也立刻行動聘請刑案辯護律師。
法官表示﹐沒有進一步探討其上訴理由是否成立的必要性﹐但至少她的上訴有一定的基礎﹐為此儘管時光過去許久﹐仍同意她對數年前的定罪和判刑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