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香港政治體制到底算不算「三權分立」?最近爭論得不可開交。這堹A及一個基本的通識科探究技巧——概念界定。一般而言,會先界定「三權分立」這概念到底是什麼,然後才用界定後的定義,去對照香港政治體制的實G。然而,本文反其道而行之;先去了解香港政治體制的實際運作,然後才去辨析是否符合三權分立的不同學者的定義。
以控煙辦為例說明三權分立
幾乎每本通識科課本或教學參考資料都會介紹三權分立,諸如三權分立的理論淵源(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三權分立的外在形式(立法會負責立法、政府負責行政、法院負責司法)等,然而卻偏偏很少用具體的新聞事例去描述所謂「三權分立」到底是如何運作的。2012年DSE考試卷一第2題提到世界各地的煙草管制政策,不妨以此為例,簡要談談三權分立在現實生活中如何運作。
提起煙草管制,很容易就想起一個政府部門——衛生署控煙辦公室,簡稱「控煙辦」。大家都知道控煙辦負責巡查和檢控違法吸煙,卻未必留意這個部門是依據什麼法例來巡查和檢控,這就涉及一個重要概念﹕法治。
說起法治,一般聚焦在「有法可依/必依」,然而,「法治」和「人治」的最重要區別在於負責管治社會的政府本身是否受到法律的規管,如果政府也受到法律規管,那就符合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在於政府受法律規管
所謂政府也受法律規管,具體而言就是指政府的各種政策和權力運用,背後都有具體法律依據,政府部門是根據某一法例的授權管治社會的。以控制公眾場所吸煙為例﹕
行政﹕衛生署控煙辦公室是根據《吸煙(公眾衛生)條例》(香港法例第371章)這部法律所賦予的權力,對社會上涉嫌違反該條例的人進行巡查和檢控。
司法﹕當控煙辦工作人員蒐集到違反該條例的人的證據之後,就會向司法機構即法院申請向涉嫌違例者發出法庭傳票,由法庭聆訊和裁決該人有否違例,若裁決為有違例,便依照上述法例處罰(註1)。
政府負責行政 立法會負責立法
立法﹕至於這部《吸煙(公眾衛生)條例》從何而來?簡單而言,當然是由立法會這個立法機關負責制定(註2)。但是,從現實具體運作來說,應該是由政府部門「食物及衛生局」負責向立法會動議提出這部法例的草案(尚未獲得立法會審批,所以是草案),然後由立法會審議通過。
市民涉嫌違例,就由代表行政機關的政府部門負責執法檢控,然後由代表司法機關的法庭作出獨立聆訊和裁決,這一點比較容易理解。
質疑行政機關不公可司法覆核
那如果市民覺得行政機關執法不公,甚至質疑行政機關的權力運用有違法例,那又當如何處理?市民可以投訴的門路很多,包括向立法會議員投訴、向申訴專員公署申訴等,但最能體現三權分立的,莫過於近年耳熟能詳的司法覆核,即是市民向代表司法機關的法庭申請覆核行政機關的行為有否不公或者有否違例。
以控煙辦為例,2008年中環一間酒吧曾經成功向控煙辦申請「暫時豁免禁煙」。但據說後來控煙班人員巡查兩次後,把該酒吧從「暫時豁免禁煙名單」中剔除。酒吧經營者不服,向控煙辦的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結果控煙辦上訴委員會駁回上訴,維持剔除。酒吧經營者最後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由法庭從司法角度覆核代表行政機關的控煙辦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是否不公。結果法官裁定酒吧經營者勝訴,要求控煙辦上訴委員會重新考慮剔除的決定。
註1﹕
2009年8月31日前,政府採取上述「控煙辦蒐集證據提出檢控、法庭聆訊裁決」的行政司法程序。為提高效率,衛生署2009年9月引入「定額罰款制度」,由控煙辦人員直接對違例者罰款,減省法庭傳票聆訊裁決這個程序。
註2﹕
嚴格來說,這部法例在1982年就得到當時立法局通過,現時的控煙措施只是修訂這部法例的部分條款,並非從頭制定一部新的法例。
文︰將軍澳香島中學校長、資深通識科教師 鄧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