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自願捐贈器官是目前合乎道德、獲普遍認同的人體器官移植方式,不過,病人需要的器官往往高於捐贈數字,各地如何應對「器官荒」?
1.器官買賣合法化
買賣器官有違「器官捐贈」要合乎道德、自願及無償的條件。絕大部分國家和地區,包括香港都禁止器官買賣,全球只有兩個國家合法買賣器官。
伊朗˙1988年伊朗將器官買賣合法化,據報1999年已無病人輪候移植腎臟。買賣過程設嚴格程序和規定,如病人須在近親中及在一定時間內找不到合適屍腎移植後,才獲安排接洽賣腎者。腎臟提供者可獲政府和接受移植者或特定慈善機構金錢補償。
新加坡˙2009年新加坡修訂《人體器官移植法令》,設立腎臟活體捐獻者援助基金,政府為有經濟困難的腎臟捐獻人提供一次過補償金及與腎臟有關的醫療保險。
爭議﹕贊成合法買賣
贊成者認為立法規範器官買賣可減少黑市器官交易,減少有人非自願被摘取器官。有意見指器官屬私人財產,擁有者有權自由出售。而人人皆有權追求和維護生命,以金錢取得合適器官,與購買藥物無異。
對於器官買賣令窮人擔憂處於不公平境G,意見認為只要政府於交易過程加以監管、承擔部分費用,便可降低窮人移植器官的門檻,減低貪污等情G。
爭議﹕反對合法買賣
有反對意見擔心,器官買賣或演變成對窮人與社會弱勢族群的剝削,認為在某些貪污、舞弊嚴重的國家,無法擔保窮人同樣能夠受惠,最終導致「生命有等差」的錯誤道德觀。
容許器官買賣可能使黑市交易更猖獗。另非法買賣活動中,主要是發展中國家的人為金錢及生計而變賣器官,合法化或誘使更多窮人以此謀生。有論者指買賣器官將身體商品化,貶低人性尊嚴。
器官交易也引起醫療道德爭議。接受器官者有機會續命,但提供器官者的身體無法避免受到傷害。在活體上摘取器官,牽涉醫學倫理中「不傷害原則」和「行善原則」之間的衝突。
2.建跨境捐贈計劃
2015年4月,瑪麗醫院因在港找不到合適受贈者,欲將一個幼兒的屍肝捐予台灣長庚醫院,遭醫管局拒絕,最終屍肝要棄用。醫管局表示,捐贈器官給非本地病人須經過合適安排,符合安全、合法、公平公正,目前未有跨境捐贈器官機制。食物及衛生局長高永文其後稱,會委託衛生署了解鄰近地區的器官輪候安排,長遠希望能建立跨境器官捐贈機制。
3.擴大可捐贈範圍
香港目前只接受腦幹死亡者捐出的器官,而在西班牙,合資格捐器官病人範圍較廣泛,無年齡限制,90歲長者也可捐肝,心臟死亡病人亦可遺愛人間。
近年香港屍肝移植數字下跌,現時每10個身體適合捐贈的人,便有1人因帶乙型肝炎病毒不能捐肝﹐專家說當中大部分人服用新藥後病毒得到控制。瑪麗醫院2014年把乙肝肝臟捐贈的方案,交醫管局道德委員會研究及審批,估計可增加一成肝臟供應;帶乙肝病毒的肝臟只會捐贈予本身患乙肝的受贈者。
4.「假定同意」政策增捐贈率
目前全球器官捐贈主要有兩種實施形式﹕
表態加入(opt-in)﹕
又稱「選擇捐贈」,除非捐贈者主動表明願意捐出器官,否則作不同意論,例如香港、台灣、德國等。
表態退出(opt-out)﹕
又稱「選擇不捐贈」,除非該人主動表明不願死後捐出器官,否則當同意論,簡單說即假定同意(presumed consent)、預設默許人民死後捐器官,故被指是半強制捐贈。西班牙、比利時、新加坡等皆採此機制。
研究指實行opt-out機制較能提高捐贈率,但也非萬靈,實施此機制的新加坡,器官捐贈率比香港還低。2014年,英國諾丁漢大學等研究,比較48個國家過去13年的數據,發現就遺體捐贈而言,行opt-out國家的捐贈率較opt-in的高,但活體捐贈腎臟則相反。
爭議﹕opt-out損自由人權?
反對opt-out機制的意見認為,捐贈器官與否,屬個人意願、個人自由,「不反對便當默許」的做法猶如強制死後捐器官,有牴觸人權之嫌。香港立法會1999年曾辯論採opt-out政策,由於涉及道德、個人意願等問題,社會上不少反對聲音,議案被否決。
5.優待「肯捐者」措施
世界衛生組織(WHO)一文章指出,同時實施「假定同意」及「分配優待」(allocation priority)有助提高器官捐贈率。
在新加坡,21至60歲公民會自動納入opt-out計劃,國民可申請退出,但退出者日後若需要接受器官移植,會在等候名單排較後位置。2010年起,以色列有簽署器官捐贈卡的民眾,日後若需接受器官移植,可獲優先權,親屬也可受惠;活體器官捐贈者可獲政府支付補償。
■相關概念
孝道(filial piety)
同理心(empathy)
人道主義(humanism)
醫療倫理(medical ethic)
道德規範(moral discipline)
傳統價值觀念(traditional value)
自由意願(free will)
參考資料
明報通識網熱門專輯「器官捐贈」:link.mingpao.com/15325.htm
其他參考資料可到以下網址下載:life.mingpao.com/htm/dl/20151008BZ.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