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2013年,3名社運人士在七一遊行期間衝擊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的鐵馬,非法集結罪成,今年初各被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辯方在聆訊期間,曾要求法庭披露3份警方行動指令,以了解警方設立封鎖線的原則。法庭本下令控方須予以披露,然而控方只披露經遮蓋版本,並向法庭提交由政務司長林鄭月娥簽署的「公眾利益豁免證書」(Public Interest Immunity Certificate),法庭接納其餘被遮蓋的內容涉機密及敏感資料,豁免披露。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指出,申請公眾利益豁免甚為罕見,應在「絕對需要」的情G下才申請。 明報記者 張煒明 3名被告為「港人自決藍色起義」成員鍾健平、陳梓進及獨立音樂人黃津Z。據悉,3人認為無法得悉警方行動指令內容,無法建立有效抗辯理據,影響他們得到公平審訊機會,決定上訴,案件排期於下周四(7月23日)審理。本報向鍾健平查詢,他指法援申請被拒,對林鄭的信函不作評論。 律政司:可因公眾利益拒放資料 律政司發言人指出,案件的司法程序仍在進行,不宜就案件評論。 發言人又指根據《檢控守則》,假如披露一些材料如線人或臥底人員的身分、以保密形式向調查人員提供的資料、可能損害政府運作的資料等,可能會損害一般公眾利益,可以公眾利益為由豁免披露該等材料。 政務司長新聞秘書指出,律政司已回應,沒有補充。 載行動部署應變計劃 辯方要求披露的3份文件,包括港島總區指揮官行動指令、灣仔警區指揮官行動指令,以及七一行動後檢討報告。本報獲得由林鄭月娥簽署的「公眾利益豁免證書」,當中提到該些文件顯示警方行動部署、應變計劃、協議、指令、物流安排及通訊流程,如予披露,會損害公眾利益,甚至危害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的安全。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指出,法庭在決定控方申請的公眾利益豁免時,需要考慮如批准豁免,會否令被告無法得到公平審訊的機會。如法庭認為有影響,或會拒絕其申請,控方則需考慮是否向辯方披露。如有關資料敏感,控方或為防披露而撤銷有關指控。他又指出,由政務司長簽署「公眾利益豁免證書」屬正常程序,認為她能獨立地判斷。法庭亦可委任獨立第三方為特別代訟人,在不披露有關資料下,為辯方處理有關公眾利益豁免的聆訊。 豁免或礙公平審訊法庭須衡量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楊艾文指出,「公眾利益豁免證書」由最高官員簽署,可避免由其他官員恣意申請。他又指出,有關申請需要涉及非常重要的公眾利益,而公眾利益豁免亦有可能嚴重影響被告接受公平審訊的機會,法庭要平衡公眾利益及被告公平審訊機會並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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