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上水河上鄉八旬女村民劉愛嬌,2009年被身兼區議員及上水鄉事委員會主席的村長侯志強伙同地產代理萬振成要她遷離佔用耕種逾40年的農地,劉愛嬌拒絕後,農地即被傾倒泥頭,破壞近萬呎農地及農作物。她興訟向侯及萬追討損失,高院昨判劉愛嬌勝訴,下令侯志強及萬振成賠償141.6萬元及額外利息,斥責侯、萬二人以極度專橫及高壓手段欺壓劉,目無法紀,甚至抱荂u你夠膽或夠能耐便來捉我」的態度,行為「令人髮指」。侯志強聞判後聲稱受冤,「我50多歲人,未試過不守法」;獲賠逾百萬、纏訟3年劉愛嬌坦言「有錢都不及我賣菜開心」。
明報記者
侯稱受冤 原訴﹕有錢不及賣菜開心
高院暫委法官林定國在判辭中批評,兩名被告侯志強及萬振成是不誠實的證人,雖然他們由同一律師代表,但奇怪地二人的口徑並不一致。林官甚至認為,萬振成特意為侯志強背負所有責任。審訊期間,當萬振成被問及關於侯志強是否有參與傾倒泥頭時,萬表現迴避,表示不知道侯有否參與。但事實上,萬振成於2010年在裁判法院就非法傾倒泥頭等被定罪,萬當時的代表大律師曾明示或暗示侯或有份參與。惟萬在本案作供時,否認當時曾指示大律師說過上述的話,故林官認為萬協助侯逃避責任,或至少不會在庭上說出任何會牽連到侯的事情。
官指兩被告口徑不一 疑萬為侯揹責
判辭稱,涉案地段為上水河上鄉1354及1357地段,現年85歲原訴人劉愛嬌與丈年侯偉自1962年起在上址耕種。2005年,侯志強等擬在附近地段興建丁屋,2009年劉愛嬌稱被侯志強及萬振成逼遷,好讓他們在涉案地段興建車路配合丁屋發展,但劉拒絕,侯及萬於2009年7月至10月期間在劉的地皮傾倒泥頭,地皮上農作物全被摧牷C
判辭續稱,雙方對2009年7月13日發生倒泥事件說法各異。劉愛嬌的兒子供稱,2009年7月13日,看見侯志強在涉案地皮,用手勢指使倒泥車填平地皮。不過,侯志強辯稱沒有參與事件,當日只接獲通知,指萬振成與劉愛嬌的兒子在涉案地皮發生打鬥及爭執,他以村長身分到場調停,他又否認指使任何人在涉案地皮倒泥。
萬振成辯稱,2007年底租用數幅地皮包括涉案地皮作種植用途,2008年他先後向劉愛嬌開價3萬元及8萬元,要求劉放棄涉案地皮但均被拒絕。2008年6月,萬振成委託倒泥商鄧仕u幫忙倒泥填平他的租地,但因萬仍要與劉商討賠償,曾叫鄧等待他的指示才往劉佔用的農地倒泥。至2009年7月13日,萬振成稱倒泥商通知無法倒泥,因劉愛嬌的兒子不滿鄧將涉案地皮填平,事件後來報警處理。翌年,萬振成在裁判法院因非法傾倒泥頭等被定罪,判囚8個月、緩刑年半及罰款3.5萬元。
侯稱代業主填平 官指不符政府要求
另外,侯志強在審訊時進一步指出,上述倒泥事件後、即2009年7月中至10月期間,他辯稱獲毗鄰涉案地皮的地段的海外業主授權,執行規劃署要求填平及綠化農地,以免業主被控告。但林官不相信侯志強的說法,因侯的上述做法並不合符署方的要求,侯亦明知署方不會接受上述做法。
林官又表示,侯志強作供時承認擁有毗鄰涉案地皮的地段權益,並有份發展附近丁屋,而劉愛嬌佔用的地皮有必要用作建設車路,故認為侯亦有份游說劉交出涉案地皮。
此外,林官認為萬振成租用地皮的說法不可信,理由是萬曾向劉愛嬌開價8萬元取回地皮使用權,但萬估計租用地皮4年可獲的收入僅4.8萬元。
官認為還原地皮不可行 拒頒令
林官認為,侯志強以高壓及專制手段,侵犯劉愛嬌在涉案地皮的權益,需與萬振成向劉賠償141.6萬元,當中包括劉收入損失(以月入1.2萬元計算)、承受心理壓力、懲罰侯和萬行為的賠償等,及頒令由侯、萬支付劉的訟費。惟林官認為,劉愛嬌要求法庭頒令還原地皮的做法並不可行,拒絕頒令。
【案件編號:HCA19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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