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陳姓裝修公司東主與妻子兩度以白表申請居屋均告失敗,當時其岳母獨居於公屋單位,母女遂聯名以中籤機會較大的綠表申請居屋,成功購得馬鞍山居屋單位,陳聲稱全部開支均由他負責。陳妻後來去世,岳母成為單位唯一業主,陳日前入稟高院要求岳母交出單位。 稱獨力支付首期兼供款 原訴陳耀明於1985年與妻子結婚,被告岑銀是原訴的岳母。入稟狀透露,原訴與妻子於1993至1995年以白表申請居屋但不成功,原訴妻子遂與被告聯名以綠表申請,最終於1995年以122萬元購入馬鞍山錦豐苑的居屋單位。 被告曾答應轉名 其後反悔 原訴指出,該單位名義上由原訴的妻子及被告擁有,但實際上是原訴獨力支付逾6萬元首期,以及隨後的供樓開支。 入稟狀續指出,原訴妻子2008年去世,有關單位的按揭亦於2011年供完,原訴欲向被告取回單位業權。被告於2012年曾答應,只要原訴付她30萬元,她會以立遺囑送贈的形式,把有關單位的業權轉予陳,但翌年底她突然反口。 【入稟編號:HCA16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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