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據《中國時報》報道,為人師表的中小學校長竟按潛規則收回扣,或接受團膳業者招待喝花酒,害學生的伙食又爛又差!2011年10月間爆發的新北市中小學營養午餐弊案,共有38名中小學校長涉及貪污等罪,新北地院16日宣判,對這樁台灣杏壇最大醜聞下重手,32名校長分判10年6月至3月不等刑期。
僅民安國小前後任王錦明、廖文彬、中園國小曾雪嬌3位校長及正德國中校長陳浩然4人判無罪。案發後亡故的永和國中侯全利、新泰國中校長沈炳煌,判公訴不受理。
曾獲校長最高榮譽「教育部卓越領導獎」的樹林國小葉振翼、蘆洲國小柯份,都否認犯罪,分遭判處8年10月、7年8月重刑,最受矚目。
繳回不法所得 皆獲緩刑
民安國小廖文彬、正德國中陳浩然在業者送錢時,即明確表示要作為學校球隊的贊助款,且把所有金錢交付球隊並有相關單據佐證,故獲判無罪;前民安國小校長王錦明、涉泄密的中園國小校長曾雪嬌,則因罪證不足得以身免。
合議庭說明,32位校長收賄涉案的情節有2種,在辦理採購案時,廠商行賄以求獲得校長在職務範圍協助業者能順利得標、供餐,屬「公務員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觸犯該法的28名校長裡,符徵男、羅富男、李應宗、邱重賢、吳文欽5人認罪並繳交犯罪所得,均在減刑後判1年2月至2年不等,且均獲緩刑。
否認犯罪 最重10年6月
吳玉美、張萬隆、黃耀輝、劉創任、許利楨、羅榮森、陳喬木、賴連功、李明生、楊逸源、蔡雨喬(原名蔡雪嬌)繳回犯罪所得,但辯稱所收款項與營養午餐採購案無對價關係,遭判1年8月至6年不等,未獲緩刑。
柯份、趙榮景、傅育寧、吳永裕、葉振翼、潘教寧、蕭道志、曾茂山、楊文達、蕭茂生、張世明、張崇仁等12人均否認犯罪且未繳回犯罪所得,判7年4月至10年6月不等刑期。其中頭前國中校長曾茂山遭判10年6月,刑期最重。
至於收賄後放水、迴護或從輕處理包庇業者行為的沈進發、蔡寶俊及張濬哲,則依「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論處,由於3人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分判1年2月至1年10月不等刑期,緩刑3年至4年;思賢國小賴介洪則依泄密罪判3個月,得易科9萬元罰金。
合議庭說明,依採購法規定,校長屬具法定職務權限的「授權公務員」,收賄須依貪污治罪條例論處,這些校長身負教育人才重責大任,言行應作為全校師生表率,竟不知廉恥收受賄款,危及百年樹人之教育基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