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商經局2010年2月發出《香港廣播類流動電視服務發展框架》文件,明言流動電視不受《廣播條例》規管,但通訊局昨以《廣播條例》為依據向港視發信,稱若接收觀眾逾5000,即須申領免費或收費電視牌。 湯家驊:條例存灰色地帶 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委員兼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事件明顯反映《廣播條例》及《電訊條例》存灰色地帶;香港互動市務商會會長方保僑認同湯,促請政府釐清。 事實上,政府過去只以《電視條例》處理流動電視,港視去年底收購中移動子公司的流動電視業務後,通訊局在今年1月初表明,流動電視業務受《電訊條例》監管。不過,政府於2008年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沒預算流動電視普及如傳統電視,而港視便是透過電視「插手指」,便可令該台信號「入屋」。 此外,政府針對流動電視覆蓋範圍的要求亦有矛盾,據2010年《框架》文件,流動電視持牌人須在18個月內,將覆蓋範圍擴展至五成人口;但按照通訊局辦公室向港視發信指出,若港視服務令本港逾5000「觀眾」(audience)即時接收到流動電視,就要按《廣播條例》領牌(見上表)。 通訊局:五成指移動地點 通訊局昨晚發新聞稿,解釋流動電視雖受《電訊條例》監管,但持牌人不可使用頻率提供任何「固網服務」或「須根據其他條例領牌的服務」;而五成覆蓋率只適用於「移動地點」,而並非《廣播條例》所指的住宅或指明處所。 湯家驊質疑,若超過5000個處所觀眾可接收流動電視,便要申請電視牌,其他達到5000個觀眾的手機視頻或DBC數碼電台等,是否同樣要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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