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女文員拾獲疑載有裙底春光短片的記憶卡後到警署報警,負責的警長及警員卻涉建議她到另一警署報案,甚至把記憶卡掰成兩截。兩警經審訊後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分別判囚3個月及2個月。他們不服上訴,昨獲高院撤銷定罪,惟因涉案指控嚴重,警長須排期等候案件重審,警員則因證據不足,當庭獲釋。 警長排期重審 警員獲釋 案發2011年12月中,警長張振和(44歲)及其下屬警員張國俊(31歲)同駐守灣仔區警署,兩人自罪成後保釋等候上訴至昨日,至今尚未服刑。高院判辭指出,兩人被捕後進行會面紀錄,講出與事主供辭不同的說法,或為事主說法帶來疑點,原審裁判官卻沒充分考慮,故定罪不穩妥。針對張國俊而言,更沒足夠證據顯示他有與上司合謀,即使他沒阻止上司行為,亦不構成控罪。兩人均可取回1萬元訟費。警方發言人指有關人員目前正被停職。 【案件編號:HCMA35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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