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民政事務局資料顯示,各村原居民繼承祖先而集體擁有的土地為「祖堂地」,現時本港約有7000個祖堂,根據《新界條例》,若要出售祖堂地,必須先得到當區民政事務專員同意。民政事務總署發出祖堂地買賣的同意書數目顯示,祖堂地買賣的申請呈上升趨勢,由2008年71封增至2011年最高128封,增幅達80%。 民政事務總署指出,在接獲出售祖堂地申請後,相關民政事務處會張貼告示,為期30天,若沒接獲反對,民政事務專員會考慮發出同意書,有效期6個月進行買賣,過期後須再申請。 售地須所有持份者共識 鄉議局新界傳統權益委員會主任委員梁福元說,一般情G下,各鄉村會推舉人選擔當「司理」負責管理祖堂地,而出售祖堂地時,要得到所有持份者共識,若有人反對便不能出售,故發展常遇阻礙。但近年政府銳意發展新界,不少鄉村亦希望配合發展嘗試出售祖堂地;鄉議局內部曾討論應否降低出售門檻,如由集齊所有持份者共識改為只集齊80%,但未有共識。土地監察主席李永達說,因祖堂地涉及業權複雜,政府以往收地前會商討多次,一般是按市值賠償,部分如作宗祠用途的祖堂地亦不會強收;至於賠償後原居民如何攤分,就屬私人轇轕,政府不會介入,亦不會影響收地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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