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針對安省法院今年6月駁回密西沙加市一名市民,向市長麥考蓮(圖)提出涉嫌違反《利益衝突法》的訴訟,安省法官斯普羅特(John Sproat)已判麥考蓮可獲興訟人補償17萬元的堂費。 儘管麥考蓮向法官要求興訟人補償她在此案中花費了39.5萬元的律師費,但是法官斯普羅特認為要採取中庸之道。 他又解釋不想把補償金訂得太高,令致市民擔心向公職人員提出此類投訴時,一旦輸掉官司,要付出大筆堂費,而會心有遲疑。 按照現行的安省《利益衝突法》,只有市民可以就公職人員涉嫌違反利益衝突提出訴訟。 麥考蓮被指控在2007年就皮爾區發展費用修訂案進行投票,從而違反了省府的《利益衝突法》,因為修訂案將使她的兒子所在的發展公司有可能從中受益,節省高達1,100萬元的發展費用。 這宗案件的興訟人是密市居民希慎尼(Elias Hazineh),他提交法庭的事實陳述書,內容表明麥考蓮曾在涉及兒子的一宗地產交易中,在皮爾區域議會的一次有關表決中投贊成票,指稱麥明知兒子涉及該宗交易,就有可能受益於她參與投票的皮爾區發展費用修改法案。 然而麥考蓮反覆時表示,當時她並不知道兒子所在的公司「世界級發展公司」(World Class Development),在她於區域議會中對修改法案進行投票時,已經申請了其中的一個建築項目,她當時並沒有追問其子到底有沒有參與修訂案所影響到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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