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定義,「兒童」泛指18歲以下的人,不論膚色、國籍、殘疾或家庭背景,他們的政治、經濟及公民等權利均受保障,並受到人道對待。至今逾190國家成為《兒童權利公約》的締約國,其中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是負責監察締約國執行《兒童權利公約》的組織,締約國須於首兩年內向委員會呈交報告,之後每5年匯報。
◆保護兒童
《兒童權利公約》適用於香港,港府須履行公約的協議。例如香港在2003年實施《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旨在禁止兒童色情物品的生產、管有和發布。
聯合國曾建議本港設立獨立機制監察《兒童權利公約》的實施,2007年立法會亦通過動議,要求當局成立「兒童事務委員會」,但政府於2009年以現有機制已發揮到作用為由拒絕。
相關事件﹕
《壹本便利》2006年6月刊登少女組合「Cream」14歲成員李蘊濕身性感照片,影視及娛樂事務處收到140多宗投訴,成為本港首間涉觸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而被起訴的傳媒機構。
不過,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主要指其中照片不能說有透視成分,另一幅相雖然有陰影,令人懷疑看到李的胸部,但沒有進一步證明。辯方律師指出,根據外國關於兒童色情刊物的定義,一般要含裸露、明確的性內容或姿勢,才構成色情,因此雜誌中關於李蘊的描繪未達色情程度。雖然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壹本便利》在輿論壓力下於2007年正式停刊,同年改名《Face》繼續出版。
◆教育平等
2013年9月,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審議中國、香港及澳門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的情况,批評香港沒切實履行公約,並促港府取消少數族裔指定學校,消除族種隔離。
融樂會前總幹事王惠芬回應稱,政府一直指少數族裔指定學校政策是家長選擇的結果,但委員會報告駁斥有關說法,認為指定學校政策涉種族隔離及歧視。委員會亦指本港欠缺以中文作為第二語言的課程,促港府改善。王惠芬批評政府漠視公約,對少數族裔學童發展採取逃避態度。
◆遊樂權利
《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確認兒童「有權享有休息和閒暇,從事與兒童年齡相宜的遊戲和娛樂活動」。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香港委員會委員紀文鳳表示,聯合國審議本港執行《兒童權利公約》時,已提出港府應降低教育制度的競爭,以促進兒童遊戲和休閒的權利,但情况一直沒改善,兒童學業壓力愈來愈大,不少家長安排密集的課外活動,認為子女參加「被規劃」的活動有如遊戲,觀念不正確。基金會呼籲家長按子女興趣安排活動,並確保兒童每日「自由遊戲」至少1小時,促進健康發展,還他們「真正的童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