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曾兩度出任警務處長副官的警司黃冠豪,三度光顧自己有份審批酒牌的火鍋店,貪取4500元折扣及一瓶威士忌,坐視其無牌賣酒行徑,又不反對其酒牌申請。他經審訊後,早前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被判囚1年。他早前向高院申請保釋被拒,昨再接再厲申請,獲准以現金5萬元保釋外出,其間不得離港,上訴聆訊將於下月20日審理。 指判囚1年過重 早前處理黃冠豪首次保釋申請的暫委法官邱智立認為,法庭未有足夠資料決定是否有合理上訴理由,不可能判斷黃的上訴是否有勝算,故拒絕其保釋申請。至昨日處理保釋申請的高院法官陳慶偉則表示,認為黃針對刑期的上訴有合理勝算,加上其上訴聆訊下月便會展開,故批准其保釋申請。 代表黃冠豪的大律師羅志霖表示,針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控方原審時未能證明黃在涉案食肆「辰田」以折扣「貪食平洁v的目的,又指「食飯有折唔代表貪污」,更質疑控方呈堂、有關「辰田」的業務紀錄的準確性;此外,黃的1年刑期亦明顯過重。 【案件編號:HCMA36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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