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深圳市《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以下簡稱《城管條例》)經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通過,明確從10月1日起實施,在內地引起廣泛關注的粗暴執法,如辱罵、威脅、毆打當事人或者違法損毀當事人物品等行為被明令禁止。同時,毆打當事人者及領導或被追究刑事責任。 新出台的《城管條例》規定,綜合執法部門及執法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些情形包括:無法定依據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的;辱罵、威脅、毆打當事人或者違法損毀當事人的物品的;截留、挪用、私分罰沒款項、財物或者使用查封、扣押的財物的;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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