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錢婦2000年與莊某離婚,莊某另與劉女公證結婚但「未登記」,一年後,錢婦與莊復合結婚且登記,錢婦訴請撤銷莊、劉的婚姻,但法官查知莊盜刻證人印章致「莊、錢的離婚無效」;另依大法官第362號解釋文,劉女是無過失第三者,「莊、劉的婚姻有效」,法官遂判兩次婚姻都合法,莊可享齊人之福。 據悉,莊每周一至周四睡劉女處,周五至周日睡錢婦處,但錢婦不甘心「與人公家尪婿」(台語,與人共事一夫),15日受訪時向記者表示一定上訴;至於莊、劉,因未聯絡上,無法得知看法。 判決書指出,錢婦、莊某在1994年元月結婚,育有2男1女,2000年因莊沉迷打麻將,夫妻口角,莊要求離婚,錢也負氣「要離就離」;莊私下盜刻岳父、岳母印章,在離婚協議書證人欄蓋章,2000年8月18日完成離婚登記。 自首重婚 過追訴期 同年10月16日,莊與劉女到台中地院完成公證結婚,但一直沒去戶政事務所登記。此時錢婦與莊重修舊好,在錢婦提議下,同年11月10日兩人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但莊隱瞞重婚,錢婦、劉女都不知情。 去年,錢婦從「LINE」意外發現老公外面有女人,跟蹤到劉女住處,發現莊、劉有染,還在2001年生下一子,憤而提告妨害婚姻,但莊早一步向地檢署自首「重婚」,但因重婚罪已過追訴期,獲不起訴確定;至於妨害婚姻,因莊、劉確有公證結婚,性生活屬合法行為,也不起訴確定。 錢婦不服,向法院主張一、她與莊的婚姻存在,二、莊與劉女婚姻應撤銷;台中地院審理發現,錢、莊的離婚協議因程序不完備(兩名證人為無效證人)致婚姻仍存在。至於莊、劉婚姻,適用大法官第362號解釋文,劉女是無過失第三者,婚姻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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