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憲章》第七章「對於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及侵略行為之應付辦法」,詳列了安理會處理危害和平事故的做法步驟。 第七章指明安理會在判斷存在破壞和平或侵略性質的事故時,須先敦促涉事國遵從安理會的決議,但有關決議做法,「應採武力以外的辦法」,即包括局部或全部斷絕經濟、交通、通訊或外交等。到「認為或已經證明」初行制裁力不足時,才可採取「聯合國會員國之空海陸軍示威、封鎖及其他軍事舉動」。 動武計劃由隸屬安理會的軍事參謀團(Military Staff Committee)編配決定。在安理會「發令」,或安理會主動提出與成員國締結的特別協定下,聯合國成員國須為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提供必需的軍隊數目、種類、駐蚺庣L境權等協助和便利。不過憲章寫明,如涉事受制裁會員國在安理會決定動武前提出請求,「應請其遣派代表,參加安全理事會關於使用其軍事部隊之決議」。明報資料室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