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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涉修車誘性交 司機甩罪
服刑近兩年獲釋

【明報專訊】貨車司機被指藉詞車輛故障,以金錢引誘中五女生協助,繼而與她性交。司機去年經審訊後被裁定以虛假藉口促致非法性交罪成,判囚4年半。他不服並於昨日提上訴,指女生的供辭未能證明她被「虛假藉口」欺騙而性交,結果獲上訴庭裁定他上訴得直,案件毋須重審,並由控方支付他在原審及上訴的訟費。

上訴庭押後解釋判決理由。律政司發言人昨表示,收到書面判辭後會詳細研究,包括上訴人黃嘉奇(37歲)得直原因,及考慮應採取的相應行動。至於訟費金額,則需經訟費評定的程序決定,律政司現無相關資料。

官批原審「如咖啡店閒談」

另外,上訴庭亦一度批評,翻看原審審訊騰本後,發現原審法官蘇文隆審訊時,就似在咖啡店閒談般。

已婚並育有一4歲女兒的黃嘉奇已服刑1年11個月,他昨獲撤銷控罪,當庭獲釋。控方隨即申請重審,並要求修改控罪,但上訴庭質疑重審僅可就相同的控罪而進行,法庭無權修改控罪。

事主證供被指不符控罪

辯方則申請訟費,但控方反對指上訴人僅「技術性」得直,他明顯有犯案及「講大話」,事主更年僅16歲,事件令人憤慨,故不應獲得原審時的訟費,結果上訴庭不接納,頒令控方須支付上訴人在原審及上訴時的訟費。

辯方大律師指出,原審女事主被盤問時,完全理解「自瀆」或「射精」等字眼的意思,故不認為她是被「虛假藉口」誘導而進行非法性交。上訴庭法官倫明高更指出,若控罪元素由「虛假藉口」改為「以威脅手段」,則符合女事主的證供。

控方案情原指出,2011年5月26日下午5 時許,黃將車泊於元朗鳳攸東街外,向路過的X聲稱貨車機件有問題,要求她上車協助,之後開車往天水圍一荒僻地方,向X提供1000元,叫她將一腿放上表板,又要求少女躺下「協助修理」,其間涉要求X除下校裙及內衣褲擺出不同姿勢,X稱被黃的陽具輕微插入。

惟辯方反駁「修車」說法,指二人在車上僅進行性交易,情形如夫婦「車震」。

【案件編號:CACC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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