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藏煙花胡椒噴霧 張俊富囚18月
【明報專訊】本案3名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及嚴文謙,同為2020年「12港人」潛逃案的參與者。法官張慧玲昨日處理張俊富的「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及「無牌管有槍械」兩罪之判刑,辯方為他求情時重提潛逃一事,稱被告事敗後在內地服刑;張官指他選擇乘快艇非法越境,咎由自取,加上涉案煙花及胡椒噴霧是供屠龍小隊破壞時使用,因此判入獄18個月。
12港人之一 官指內地服刑咎由自取
根據案情,2019年12月8日,張俊富在家中被捕,他在警誡下承認曾去荃灣致利工業大廈的貨倉,警方亦在他家中搜出一把荃灣貨倉的鎖匙。及後,警方在貨倉搜出兩盒煙花爆竹及4支胡椒噴霧。化驗發現,胡椒噴霧內含可致眼睛及臉部有灼燒感的諾香草胺。
辯方求情稱,張俊富現年27歲,由2021年3月22日被還押至今達3年5個月,他因為潛逃案在內地服刑一段時間,返港後被加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而判囚10個月。張官斥被告是咎由自取,事件非減刑因素,又指煙花可使人受傷,胡椒噴霧亦非自衛之用,兩者明顯是供屠龍小隊破壞時使用,考慮量刑整體性後判囚18個月。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