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裁決 屠龍案受審7人6脫罪 首引反恐例檢控 賴振邦「交替控罪」罪成
【明報專訊】屠龍小隊和無名組織等涉策劃2019年用槍械及炸彈殺警,律政司首引《反恐條例》在本宗反修例案件檢控多人。當中6男1女不認罪受審,經過81天審訊、陪審團退庭商議逾23小時後,昨日高等法院裁定7人所涉《反恐條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均罪名不成立;6人所涉控罪一律無罪,餘下的賴振邦被判一項交替控罪罪成。
被告聞判展笑容 親友落淚擁抱
涉案6男1女依次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劉佩凝(見表)。昨日首席陪審員讀出結果,張銘裕得悉首罪不成立後嘆氣,當確認其餘控罪皆不成立,張銘裕、嚴文謙與李家田等人展露笑容。庭外有旁聽親友聞判後激動落淚,互相擁抱。
7人認罪 吳智鴻鍾雪瑩今求情
張俊富早前承認「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及「無牌管有槍械」兩罪,昨日一併處理判刑,被判囚18個月(見另稿);賴振邦因罪成還押,餘下5人即時獲釋。本案共有14人被起訴,被指為主腦的吳智鴻、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本民前」成員鍾雪瑩,以及槍手蘇緯軒等7人已認罪,法庭今日會率先處理吳智鴻與鍾雪瑩的求情。
涉案行動原擬於2019年12月8日,將兩枚各重8及12公斤的炸彈埋在灣仔軒尼詩道、民陣遊行路線的一段路,由吳智鴻團隊準備槍手及炸彈;黃振強當日原定帶領屠龍小隊引誘警察走近炸彈,當炸彈相繼引爆,槍手會在高處以步槍狙擊警察。行動當日,警方在安全屋拘捕黃振強等人,計劃並未實行。
審訊中披露更多證供。早於同年7月,吳智鴻因想報復7.21白衣人,聯繫彭軍壕及舊同學許湛榮;黃振強8月因「勇武」表現,讓屠龍小隊聲名大噪。吳與黃相約見面及安排隊員參與台灣軍訓,至9月吳智鴻與金主「大舊」商議用槍殺警。控方主張吳智鴻一方先有殺警想法,後拉攏屠龍小隊參與,雙方一度夜上深山測試真槍及炸彈,並由吳智鴻在行動前夕裝置兩枚炸彈。
從犯證人指賴華仁外設置炸彈
控方稱涉案7名被告分屬兩支團隊(見關係圖),各有其職。辯方則指從犯證人黃振強及彭軍壕為求減刑,誣陷其他被告;又稱黃為人「貪威識食」但對隊員豪爽,李家田供稱因為「貪小便宜」才加入屠龍小隊,但黃有私心殺警及欲取100萬元資助,加入涉案行動並將隊員蒙在鼓裹,故一眾隊員對殺警行動毫不知情。辯方又主張,賴振邦並非吳智鴻的隊員「Bobby」,許湛榮知道有真槍後淡出組織。針對12.8計劃,彭軍壕供稱當晚他、吳及化名Bobby的隊員在灣仔華仁書院外設置炸彈,彭認為賴就是Bobby,惟閉路電視僅拍到吳及彭的身影。
法官張慧玲早前引導陪審團,指第一至三項控罪的爭議在於各被告有否「串謀」參與放炸彈及殺警的犯罪協議,若被告不知悉協議、知悉但無意圖參與,或是假裝參與但實際無意圖,均不能入罪;第四項控罪的爭議為李家田是否受警方武力威迫下招認藏槍;最後一項控罪的爭議是「恐怖主義行為」的定義,辯方反對控方指屠龍小隊投擲汽油彈及喊「五大訴求」等同「恐怖主義行為」,因此劉佩凝為屠龍小隊籌集資金並不犯法。
張官昨在裁決後向陪審團致謝,感謝陪審團用心考慮證供,又稱他們超過80天準時出席審訊,因此他們終身獲豁免再任陪審員。
【案件編號:HCCC164/22、255/23】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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