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樂士指國安法更全面 料2020年後檢控多引用

[2024.08.30] 發表

【明報專訊】今次涉嫌串謀炸彈殺警案於2020年《港區國安法》生效前發生,成為《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反恐條例》)首案,有法律學者認為本案具標誌性意義,或成案例。國安法實施後,律政司於唐英傑案及光城者案引用國安法的恐怖活動罪檢控,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相信,針對2020年及後事件,律政司大多數會選擇以國安法檢控。

反恐例不必證政治目的

楊艾文:本案涉重大法律裁斷

《反恐條例》源於2001年美國9.11襲擊,聯合國安理會通過決議促請會員國防止和制止資助恐怖主義等,立法會因而於2002年通過條例,特別關注打擊融資,有泛民議員曾質疑部分條文太嚴苛。對於律政司首引《反恐條例》檢控,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楊艾文強調本案非常重要,審訊包括法律和事實爭議,法官作出重大法律裁斷具有參考價值。港大法律學院前教授戴大為(Michael C. Davis)認為透過本案可預計法庭在相關案件所採取的標準。

本案多名被告原於2019年被控《侵害人身罪條例》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2020年被改控《反恐條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等,兩罪最高皆可判囚終身(見表)。楊艾文指出,涉案《反恐條例》串謀爆炸罪定義較廣,實際上不必證明被告的政治目的,但國安法的恐怖活動罪須證明被告為了脅迫政府或國際組織、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而參與恐怖活動。楊表示,律政司就炸彈案需考慮刑罰等不同因素,二擇其一來檢控。

江:陪審團行之有效 應沿用

江樂士認為《反恐條例》和國安法的罪行均嚴重,但由全國人大通過的國安法更全面、精密及針對性,相信律政司多數會以後者檢控2020年後的事。江樂士又說,昨日結果再次展示,若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應被判無罪,且陪審團審訊制度向來在港行之有效,應繼續沿用。

翻查資料,反修例事件中,本案是繼太古城傷人案及上水擲磚案後,在高院設陪審團審理的案件,亦是首次有被告被陪審團裁定無罪、即日獲釋的案件。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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