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偉健:若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 罔顧後果發布就可定罪
【明報專訊】立場新聞案的關鍵法律爭議,為控方是否需要證明被告蓄意煽動。法官郭偉健曾在「羊村繪本案」裁定,控方有責任舉證被告具煽動意圖,不過他審視本案雙方陳辭和新案例後重新考慮,表示以往裁決不能有效維護國安。郭官最新認為,若有人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仍罔顧後果發布刊物,就可定罪。
羊村案裁須蓄意煽動方入罪
官:以往裁決不能有效護國安
辯方審訊時提出多項憲法爭議,包括《基本法》保障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的煽動罪字眼太廣泛,控方應證明涉及實際煽動暴力或國家安全風險,方可定罪。郭官昨裁定辯方大部分法律挑戰失敗,表示從英殖政府立法文件可見,煽暴不是必要罪行元素。郭官亦引用上訴庭「譚得志案」判辭,指煽動罪字眼合憲,而煽動罪是針對罪行結果而訂立,旨在防止國安受潛在破壞,法庭毋須考慮言論是否構成實際風險。
郭官曾在羊村案裁定,發布者蓄意煽動才可定罪,惟郭官昨在判辭重新考慮,稱羊村案裁決沒有約束力。郭官認為控罪具預防性質,適當的平衡是要求控方證明發布者具煽動意圖,或證明該人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卻「罔顧煽動後果」而發布刊物,便要承擔罪責。郭官表示此原則可有效維護國安,同時適當保障言論自由。
郭官認同本案涉及新聞自由,但指傳媒發布文章時仍要遵守《香港人權法案》下保障國家安全之規定,本港法例無要求傳媒遵守的專業守則,亦無法律限制傳媒不能成為政治平台,但任何危害國安的言論或刊物會受限制。
另外,控方在審訊提議考慮17篇涉案文章的讀者留言,稱留言反映煽動效果。郭官昨表示,不會從讀者留言推論文章的煽動意圖,即使立場新聞可被視為發布留言,涉案煽動刊物是立場的文章,而非文章引發的留言。郭官認為無證據顯示本案被告認同留言,亦無法例要求他們將不認同的留言刪去,讀者對文章的解讀不可視為證據。
(立場新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