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准索訟費非為懲罰 藏械中五生免繳17萬元
【明報專訊】前年12月8日民陣發起「國際人權日」公眾遊行,一名當時就讀中五的男生當日凌晨在大圍被搜出一支鋼製伸縮棍,早前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入更生中心。律政司在案件審訊前一度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案件,後改為繼續檢控,辯方遂提出永久終止聆訊但被拒,復遭控方追討約17.6萬元訟費。西九龍裁判法院昨開庭處理訟費申請,裁判官香淑嫻表示,辯方得悉控方的反對基礎後堅持申請終止聆訊,是缺乏理據,但考慮被告的經濟能力後,決定頒令被告毋須付訟費。
控辯雙方早前曾向法庭呈遞書面陳辭,辯方昨在庭上進一步陳辭稱,由於控方反覆的檢控決定,辯方才會申請永久終止聆訊,故認為申請屬合理,並指被告楊天聰(18歲)沒有經濟能力支付約17.6萬元的訟費。
香官遂查問被告職業和家庭背景,辯方稱被告是全職中學生,父母目前無業,靠領取綜援生活,望法庭行使酌情權,下令被告毋須付費。
涉申請終止聆訊兩日訟費
香官裁決時稱,控方審訊前接受了辯方提議,但其後撤回,辯方申請永久終止聆訊並非「不必要或不恰當」,但在控方援引案例提出反對後,辯方堅持申請,便「明顯是缺乏理據」,因此構成特殊情G讓法庭考慮是否應由被告支付該兩天聆訊費用。
然而,考慮是否批准申請時並非要懲罰被告,而是補償控方,必須考慮被告的經濟能力,毫無疑問身為中學生的被告並無收入,故決定不要求被告支付任何費用。
【案件編號:STCC1488/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