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結罪成 理大女生囚8月
【明報專訊】去年10月27日網民發起遊行,4名學生被控參與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等罪,案件昨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其中一名理大設計系女生早前供稱,帶槌外出是為了回工作室在裙子兩旁暗袋邊上加鉚釘,主任裁判官嚴舜儀不接納其證供,裁定她3項罪名成立,判監8個月。其餘被告因警員有可能認錯等,裁定罪名不成立,其中兩人兼得訟費。
被告依次為傅詠琳(22歲)、林美珊(19歲)、袁靖恩(20歲)及15歲少年,報稱學生。4人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稱4人2019年10月27日在紅磡德安街與紅磡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者參與非法集結,另各被控一項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首被告另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把29厘米的槌。
官不接納女生說辭 另3人脫罪
首被告早前辯稱,當晚帶槌外出是為了回工作室,在裙子兩旁暗袋邊上加鉚釘,她於庭上示範失敗。嚴官說,被告明顯知道失敗風險高,質疑為何不另覓接合鉚釘服務,故不接納其證供。對於首被告稱自己是路過,嚴官質疑,若她感到好奇為何不留在行人天橋,又認為她戴口罩是為避過罪責,裁定被告3項罪名成立,判監8個月。
至於其餘3名被告,嚴官認為警員皆認錯林和袁為之前留意到的兩名女示威者。另外,即使第四被告的特徵與擲物者相符,但現場人多,不能排除衣物相同的可能,故裁定3人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 KCCC656/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