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集會禁蒙面 終院裁合憲 判辭:旨在應對去年暴力 梁國雄:苛刻施額外限制
【明報專訊】政府去年10月初因應反修例運動,引用《緊急情G規例條例》(下稱《緊急法》) 制定《禁止蒙面規例》(下稱《禁蒙面法》),25名民主派人士就兩法例的合憲性提司法覆核,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昨日頒下判辭,指緊急法授予政府制定附屬法例的權力受有效制約,一致裁定緊急法合憲;而禁蒙面法旨在應對去年持續的暴力情G,預防暴力出現,一致裁定禁止在合法及非法的集會及遊行蒙面均屬合憲。民主派並須向政府支付訟費。
政府:同意需考慮香港整體利益
民主派申請人之一梁國雄表示對判決感到失望,認為若在合法集會亦不可以戴面罩,是一個非常苛刻、額外施加限制的做法,與公民享受集會示威權的原則相反。
政府表示歡迎新裁決,並完全同意終院指出,在平衡社會利益和個人權利兩者之間時,需考慮香港的整體利益,即蒙面違法者隱藏身分,以為不用受到法律制裁而作出違法行為,實屬對法治的損害。
此案由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3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和張舉能,以及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一同審理,並作出一致裁決。有關禁蒙面法的爭議是,若緊急法獲裁定合憲,按此法訂立的禁蒙面法下施加的禁制是否相稱,因而合法地限制受保障的權利。
稱集會自由私隱權非絕對
受限公共秩序保障他人權利
終院判辭開始先提到,香港是長久而來被認為安全的城市,但在去年6至10月期間爆發了罕見及持續的違法暴力事件,而去年10月初的情G,毫無疑問是非常嚴峻,因此「必須做一點事」(something has to be done)。而政府的決定是引用緊急法制訂禁蒙面法。
終院表示,禁蒙面法雖然限制了集會自由、言論自由及私隱權,而這些權利是受到《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保障,但此等權利並非絕對,而是受到合法限制,包括公眾安全、公共秩序,及保障他人的權利。
消蒙面壯膽助警執法
稱可避和平集會現暴力
判辭再按照政府呈上雙方不爭議的證據指出,去年6月至10月初,大規模的示威擾亂公眾秩序,如有人在警署旁縱火、堵塞機場港鐵等基建,多達2135人因而被捕,當中有超過三成是學生,一成為18歲以下的人;示威者除用「全黑裝束」(Block Bloc)戰術隱藏身分及逃避拘捕,亦會暴力報復與他們持相反意見的人。
終院同意政府禁蒙面法的設立,旨在應對去年持續的暴力情G,而規例屬預防及阻嚇性質,包括消除蒙面對違法者的壯膽作用,及有助警方執法、調查及提控,並避免蒙面示威者令和平集會出現暴力;因此不論在合法或未經批准的遊行集會,規例的限制沒有超乎所需程度,與目的相稱。
只考慮去年設立情G 無關現G
終院續說,市民在禁蒙面法限制下仍可和平集會,在權衡各方權益以及香港整體利益後,認為禁蒙面法「對社會有明顯益處」,一致裁定禁蒙面法合憲。至於民主派一方提及疫情下的「口罩令」與禁蒙面法有衝突,終院表示,判辭只考慮去年10月規例設立的情G,與現時情G無關。
【案件編號:FACV6-9/20】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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