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水務署去年接獲投訴,稱在城門水塘附近山坡出現大量霰彈槍的子彈彈珠、子彈彈塞和飛靶碎片,或會污染水源。經調查後懷疑射擊殘餘物源自荃灣荃錦公路的香港槍會。香港槍會早前否認一項「放置物質於水務設施內」傳票控罪,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水務署人員供稱,巡查期間目睹有彈塞及碎片散落在引水道及山坡上,惟辯方質疑呈堂射擊殘餘物「來歷不明」。 水務督察稱現場檢 被指非即日拍照 控方昨傳召水務署助理水務督察梁子聰作供,他稱去年3月20日曾到城門水塘附近的集水區及引水道蒐證,目睹子彈彈塞、彈珠浸於引水道,橙色的飛靶碎片則散落在山上斜坡,遂蒐集為證物,他和同事即日把證物帶回水務署辦公室拍照。 辯方盤問稱,呈堂的射擊殘餘物照片並非在引水道現場拍攝,且根據電腦資料,照片檔的拍攝日期為去年3月22日,而非3月20日,質疑梁的口供前後矛盾,認為證物來歷不明,混雜了「其他東西」。梁不同意,強調他從現場檢取證物,但已忘記何時拍照。 辯方問梁子聰,引水道距離城門水塘逾7公里,為何會擴大蒐證範圍。梁子聰稱,範圍非由他決定,當日由水務署供應及保養小組帶路。 另一督察:聲後飛靶碎掉水 另一名水務督察何慶佳供稱,去年7月23日帶領承建商工人清理山坡碎片及垃圾,其間聽到「聲」槍響,有小量橙色飛靶碎片從空中掉下,跌至引水道的水底。 據控辯雙方承認事實稱,在水塘附近的引水道及大欖郊野公園附近,香港槍會是唯一獲警務處批准進行射擊活動的地方。案件押後於本月31日續審。 根據第102章 《水務設施條例》第30(1)條,任何人放置、或導致或容許放置任何固體或液體,而放置的方式或地方使該固體或液體可能跌落或被}入或帶入構成水務設施部分的水中,即屬犯罪,最高可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 【案件編號:WKS153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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