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針對現時的監警制度,社會上有不少爭議。
有意見認為監警會沒有獨立調查權,對處理警員投訴欠足夠約束力;亦有聲音指制度行之有效。
◆爭議1:警察「自己查自己」?
根據現行的投訴機制,如果市民想投訴警員,必先經香港警務處轄下的投訴警察課處理和調查,而非直接向監警會投訴,因此多年來被詬病「自己人查自己人」,但亦有意見認為投訴警察課運作獨立。
投訴制度欠獨立調查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策劃幹事于愷絹表示,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於2016年提出,香港的投訴警察課隸屬警務處,缺乏獨立性,而監警會只有諮詢和監督職能,憂香港沒有獨立機制,投訴人在投訴過程或擔心會被報復。香港人權監察發言人葉寬柔亦指出,現時投訴警察制度中欠缺獨立調查機構,投訴警察課處理投訴是「自己人查自己人」。
投訴課獨立於其他部門
保安局長李家超2018年4月指出,雖然投訴警察課是由警隊人員組成,但它的運作獨立於其他警隊部門。政務司長張建宗2019年6月亦稱,投訴警察課完成調查後,就由法定、獨立的監警會按行之有效的機制跟進,無論「最近一連串事件」,或是以往10多年來的經驗,它亦能發揮其功能。
◆爭議2:監警會屬「無牙老虎」?
現時市民不能直接向監警會投訴警察,監警會亦沒有調查權、定案權及懲處權,只能監察和覆檢投訴警察課的報告,因此被指為「無牙老虎」,但亦有意見指監警會可向警方要求重新調查投訴,並非欠權力。
無法繞過警方調查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指出,監警會屬法定機構,權力受法例規範,監警會的職權全部圍繞在「須匯報投訴」,監警會並沒有獨立處理投訴或展開研訊的權力。他亦稱監警會不可架空警務處長自行調查,亦無傳召證人的能力。
非照單全收警方調查
就外界質疑監警會缺乏調查權力,監警會主席梁定邦稱這不等於「無牙老虎」,他說2018/19年度有137個指控在監警會質詢後改變分類,證明監警會對投訴警察課的調查並非照單全收。監警會秘書長俞官興亦透露2018/19年度投訴警察課最初只確認43個指控屬實,經監警會質詢後,有多36個指控證明屬實,有關警員要受處分。
◆爭議3:監警會組成方式
監警會成員全數由行政長官委任,包括1名主席、3名副主席和不少於8名委員。至2019年9月初,該會主席為梁定邦,副主席為張華峰、謝偉銓、易志明,另有25名委員。
成員欠多元化
民權觀察成員沈偉男指出,監警會成員均由行政長官委任,組成結構未能符合聯合國認可的《巴黎原則》所規定、處理有關人權事務的機構的成員應多元化的原則。他亦說近年政府常委任有強烈建制或撐警背景的委員,若有委員對審核投訴乏人權意識及興趣,或影響審核質素。
委員來自不同專業界別
身兼監警會副主席的建制派立法會議員謝偉銓強調,不認同監警會的組成有所偏向之說,因委員來自不同專業界別,有人說監警會一定偏幫政府和警方,但監警會過往是否持平和公平公正,須看監警會處理投訴的往績。
◆爭議4:應否設獨立調查委員會查警權?
針對2019年6月起由反修例事件引起的多次警民衝突,社會上有聲音要求政府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跟進,而政府則強調現時監警會功能行之有效。翻查資料,近年不乏政府就社會重大事件成立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包括南丫島附近撞船事故、食水含鉛超標及港鐵沙中線紅磡站建造工程等。
監警會就近月風波設專案組主動詳細審視2019年6月起的大型公眾活動,評估警方行動有否按照程序、法例及指引等。
.監警會專案組及獨立調查委員會職權比較(見表)
獨立調查委員會職權更廣
監警會前委員鄭承隆指出,獨立委員會的職權較監警會廣,監警會只能處理《警察通例》有關事宜及相關投訴,例如警隊就遊行示威的安排是否理想,但獨立調查委員會有法定權力傳召證人作供,可調查範圍也更廣,例如6月12日衝突是誰下命令採取行動,或誰將當日示威定性。
未是最佳時機
2019年8月23日,監警會主席梁定邦指出,由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也不一定會水落石出,要查證各方真偽是「拼圖遊戲」。他也認為政府不應排除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惟現時「大家好躁」,未必是最佳時機。
[通通識 第59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