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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警司朱經緯(白衫者)於2014年佔領行動期間,在旺角執勤時以警棍毆打一名正按警方指示離開的男途人頸部(圖),被判囚3個月。朱於2019年1月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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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多間傳媒拍攝的片段,鄧先生(蹲地者)遭警棍打後頸及腳踢。他當時有佩戴記者證,同時高聲表明身分。記者經檢查證實頭部後方受傷流血,要縫一針,手指亦有擦損,大腿感痛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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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時事議題:警權與監警制度

【明報專訊】修訂《逃犯條例》引發的風波中,民間提出五大訴求,其中一項為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獨立、公正地調查衝突起因及警隊使用武力情G。然而警隊警司協會、香港警務督察協會、海外督察協會及警察隊員佐級協會4個職方協會,均強烈反對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認為現行處理投訴警察的機制行之有效。究竟現時監察警權的制度為何?又有何爭議?

警察擁有什麼權力?

香港警隊按《警隊條例》成立,當中列明警隊的責任、權力的行使要求等,如維持公安、防止及偵查刑事罪與犯法行為、規管在公眾地方或公眾休憩地方舉行的遊行及集會、保護公眾財產免受損失或損害等。

針對警員的紀律規管及執法要求,警務處長據《警隊條例》制定《警察通例》,《通例》規定了警察的行為及紀律,如不能於非職務下與三合會成員來往等。《通例》屬強制規定,不遵從者可能被紀律處分。

.現行監察警權的制度及投訴流程(圖)

◆事例1:警司朱經緯棍襲途人

事件背景

時任警司朱經緯於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在旺角執勤時以警棍襲擊途人。投訴警察課調查半年後把對朱經緯「毆打」的指控歸類為「無法證實」;監警會檢視證據後不同意,要求把「毆打」指控界定為「獲證明屬實」。投訴警察課反建議將「毆打」指控改為「濫用職權」,監警會不接納。

投訴結果

2015年12月,警方同意將朱經緯的「毆打」指控歸類為「獲證明屬實」,警方向朱發警告,並記入分區報告檔案;2017年3月,警方完成刑事調查,落案起訴朱經緯。朱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判囚3個月。

◆事例2:《明報》記者被毆

事件背景

時任《明報》記者鄧先生2016年採訪「旺角衝突」期間,雖已表明身分,並配合警員呼籲離開,仍被在場警員暴力對待,有傳媒清晰拍到事發經過。鄧隨即報案並獲轉介至投訴警察課。

投訴結果

調查逾兩年後,2018年7月鄧先生獲通知兩項涉及警員「毆打」記者的指控分別列作「無法追查」及「無法完全證明屬實」;另一涉及警員「行為不當」的指控則列作「無法追查」。鄧之後向監警會投訴,2019年2月獲通知結果維持不變,他隨後入稟向警務處長追討人身傷害賠償。鄧稱調查期間從未收過監警會的會面邀請。

[通通識 第59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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