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就有乘客發現香港航空系統漏洞,通報後卻被票控「藉電訊而在未獲授權下取用電腦資料」,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莫乃光認為並不合理,指乘客只是提出問題,而並非有任何利益意圖,又認為當年《電訊條例》立法原意為監管電訊公司,現時有如變成可用於檢控任何電腦相關罪行的「萬能key」。 莫乃光倡界定檢控範圍 莫乃光說,案件以《電訊條例》 第27A條「藉電訊而在未獲授權下取用電腦資料」控告發現系統漏洞的乘客,就有如早前政府經常以《刑事罪行條例》161條「不誠實取用電腦」檢控一樣。他認為,乘客並非有任何利益意圖,控告指出問題的乘客並不合理,又認為《電訊條例》立法原意在於監管電訊公司,因為其掌握電訊設備及儀器,認為應修訂有關電腦罪行的條例,更清楚界定檢控範圍。 專家:外國公司獎勵揭漏洞 香港資訊科技商會資訊保安召集人范健文說,現時不少外國網絡及軟件公司如facebook、Amazon等,均設「漏洞獎勵計劃(Bug Bounty Program)」,鼓勵用家通報保安漏洞以改善產品。他認為企業應以開放態度接納問題,才能進步,「若用家不經意發現漏洞,惹上被控告的風險,哪怎麼用(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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