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反修例風波掀起連串衝突,6.12事件後要求撤控成為示威者訴求之一。立法會前主席、民建聯曾鈺成接受傳媒訪問時,建議特首林鄭月娥在法庭審訊後,如認為對整個社會有益處,可以考慮特赦。有法律界人士認為,若有心解決紛爭,可行使酌情權不起訴示威者,僅予警告。
曾鈺成接受now新聞台訪問時表示,事件出現或與更深層次矛盾有關,若能赦免年輕人刑責,對整個社會有好處,亦是出於公眾利益考慮做決定;他建議在法庭審訊後,特首可考慮特赦。
曾鈺成表明要提檢控,「如果你說,現在就答應示威者的要求,放人、不檢控,你就即是給社會一個信息:只要有足夠多人說政府做得不好,我就可以犯法,不用承擔責任。這是一個很壞的信息」。另外,曾鈺成稱可在「人大8.31框架」以外討論政改(見另稿)。
基本法:特首可赦免或減刑事犯刑罰
《基本法》第48條(12)列明,特首可行使的職權包括「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翻查資料,1977年時任港督麥理浩曾就貪污檢控發表「重要聲明」,宣布廉署對於1977年1月1日前所犯的罪行之投訴、證據,普通情G下不予受理。不過,有關聲明並非在定罪後「特赦」,而是不追究罪行。
擅長憲法、人權法的資深大律師潘熙說,基本法第48條(12)所載列的情G,多是犯人被定罪及判刑後,提供資料協助警方破獲另一宗案件,此時警方會去信特首,以該人協助破案為由申請減刑。但就反修例風波近日衝突,潘熙認為若有心解決紛爭,律政司長可決定不起訴。他解釋,在3個階段都可「特赦」示威者,包括警方拘捕與否、律政司決定是否起訴,以及法庭裁決後由特首決定特赦,「第三步(裁決後)才特赦,如何解決社會撕裂?」
潘熙:因「解釋法例不清」撤控站得住腳
對於撤控會否衝擊法治,潘熙稱若律政司及警方多給予原因解釋決定,例如指政府解釋法例不清、宣傳工作不足等,亦站得住腳。他說警方在制度上有酌情權,可用警告形式告誡有關人等不要再犯,「這機制都是法治的一部分」。
擅長刑事案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亦說,「特赦」要視乎個別案件考慮,曾鈺成的建議印象中沒有先例,他認為此做法「好似做場戲」,其間經歷漫長審訊程序、聘請律師及花費納稅人金錢,「一是全部不要告,律政司長說可以便行」。
湯家驊不認同:有政治目的者犯法有特權
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對曾鈺成建議不表認同,稱特赦權力多用於人道理由,絕少用於政治方面,否則或令從事政治、有政治立場及目的者,犯法時有特別權利,不符法治。他強調刑責應由法庭決定,法庭或認為初犯、年紀輕而輕判,舉例過往有學生領袖在佔領「公民廣場(政總東翼前地)」後被判毋須入獄。不過,有關量刑指引在上訴至終院後已改變,終院認同若犯涉暴力的非法集結,可判即時監禁。
公民黨黨魁楊岳橋認為,不追究衝突示威者容許社會有喘息空間,展示誠意,而非令曾參與衝突的年輕人每晚擔驚受怕。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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