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前特首曾蔭權去年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20個月。上訴庭早前駁回其定罪上訴,但改判囚12個月。曾蔭權昨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獲批,終院定於明年5月14日審理。上訴方爭議原審法官未有恰當引導陪審團,包括作引導時應否指示陪審團考慮「公職人員是否明知其行為違法」,將成終極上訴處理的問題之一。曾蔭權昨沒申請保釋,押返監獄繼續服刑,預料明年1月中刑滿出獄。
曾蔭權(74歲)得悉獲批終極上訴許可後表現平靜,其家人則在庭外擁抱代表律師。由於曾蔭權沒申請保釋,將在獄中過聖誕。
指原審法官引導時作錯誤指引
代表曾蔭權的英國御用大律師萬江儀(Clare Montgomery)表示,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就曾蔭權不申報利益衝突的「意圖」作錯誤指引。她認為,即使曾蔭權故意不申報,陪審團仍須考慮他當時是否知悉相關行為違法,形容曾蔭權當時不知道要申報,亦不認為自己須申報。陪審團判斷曾蔭權的行為是否「嚴重」至構成刑責時,亦受上述錯誤影響。
上訴將處理3法律問題
代表律政司的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反駁,陪審團的裁決反映,曾蔭權在電台節目《政好星期天》稱無想過要申報利益、不認為自己有利益衝突的說法不可信,他是意識到有責任申報,但選擇不申報。
終院3名法官退庭逾半小時後批出上訴許可,將處理3條法律問題。首條問題包括:法官就「蓄意失當行為」作引導時,除了「故意」的元素外,應否指示陪審團考慮公職人員明知其行為違法?至於公職人員是否有責任申報利益衝突方面,法官應提供多少指引予陪審團?當議題涉貪污時,法官應否修訂或調整相關指引?
另一條問題涉及法官應如何協助陪審團衡量「嚴重性」的控罪元素,當陪審團未能裁定行為是否涉貪時,上訴庭是否有權作任何結論?
第三,就上訴方認為,陪審團未能就特首收受利益罪達成裁決下,原審法官無引導他們裁斷曾蔭權是否「知法犯法」,並任由他們基於曾蔭權故意不披露和黃楚標之間的往來及商議,從而裁定有罪,構成實質及嚴重不公;終院認為有值得爭議之處。
控罪指稱,曾蔭權於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擔任特首及行會主席時,涉參與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後改名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請時,無向行會申報或披露,或向行會隱瞞他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就深圳東海花園的三聯式住宅物業所進行的事務往來及商議。
上訴庭今年7月駁回曾蔭權的定罪上訴,但刑期由20個月減至12個月,並把向控方支付500萬元訟費減至100萬元。
【案件編號:FAMC4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