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小型屋宇(俗稱丁屋)政策首次遭到法律挑戰,鄉議局上水區鄉事委員會主席侯志強稱不願評估結果,亦無兩手準備,「等結果出了才算」,但表明據理力爭。他強調新界原居民興建丁屋屬傳統權益,受《基本法》保障,「是無可置疑」。不過,本土研究社認為,政府推行丁屋政策原意是改善原居民環境,與特權或權益無關。 港府1972年推出丁屋政策,年滿18歲、父系源自1898年時為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一生人可向當局申請一次,在所屬鄉村內合適土地上建造一所小型屋宇自住。 立法會文件顯示,丁屋政策實行以來,截至去年9月,地政總署共執行了4.2萬宗小型屋宇批約。現時全港約有700個「鄉村式發展」地帶,涵蓋642條認可鄉村,總面積約3380公頃,當中約932.9公頃為「認可鄉村範圍」(相等於49個維園面積),即圍繞鄉村外圍300呎的土地,當中大部分為未批租的政府土地。 侯:丁屋政策限制原居民 上水區鄉事委員會主席侯志強接受本報查詢時,強調不擔心丁屋政策遭挑戰,他指新界人自由建屋屬傳統權益,1970年代港英政府實施丁屋政策是為安頓外來人口,反而限制了原居民使用土地,認為應放寬建屋限制。 本研社:政府無認屬傳統權益 本土研究社成員黃肇雄分析,政府過去從未認同丁屋政策是新界居民的傳統權益,政府與鄉議局對丁屋政策一向是「各自表述」,即使最近政府委託土地供應專責小組就各個土地供應方案諮詢公眾,亦把「鄉村式發展」視為供應選項之一,並沒有提及丁屋是傳統合法權益。 黃表示,翻查基本法第40條,亦未有明確界定條文「合法傳統權益」所指,認為要釐清第40條,需要司法上的澄清。本土研究社約半年前曾發表報告,檢視該900多公頃的「認可鄉村範圍」,認為當中最少7幅面積合共逾10公頃的土地可即時使用。 事實上,政府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曾分析,「鄉村式發展」地帶內的土地分佈零散且大小形狀不一,要完全釋放有關地區的發展潛力及做主要基建工程,難免要做大量收回及清理土地工作,並涉及賠償及安置鄉村內合資格土地擁有人及住戶等問題,料改劃土地用途過程需最少10年方可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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