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於7月16日實施,任何旅客攜價值逾12萬港元的現金、旅行支票或「不記名可轉讓票據」,入境時必須主動向海關申報,並要經「紅色通道」入境,而新例的3個月寬限期將於本月15日屆滿,海關人員隨後便會直接執法,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過去有紀念幣公司事前不知道須申報,被海關書面警告。 攜逾12萬現金支票不申報 即罰2000 根據條例,任何人入境本港持價值逾12萬港元的「現金類物品」須申報,包括法定貨幣的紙幣或硬幣、可轉讓票據(包括不記名支票、旅行支票、不記名債券等)。 兩月15人接警告 全屬無心之失 海關於7月16日至10月15日設3個月寬限期,如入境者在無心之失下違反上述規定,海關會書面警告。不過寬限期過後,海關會直接執法,初犯者若屬無心之失會被罰款2000元,但如再犯或個案涉及跨境洗黑錢、不法分子的海外融資,則最高可被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 海關助理關長(邊境及港口)何珮珊表示,條例實施兩個多月大致暢順,違規個案不算多。何指出,自7月16日至9月24日,海關對旅客共發出了15次書面警告,貨物運輸方面則發出了兩次書面警告,攜帶現金價值介乎13萬至500萬港元,全部個案均為無心之失。 何指出,15宗旅客個案中,涉及9男6女,年齡介乎23至67歲,分別為9名本地人及6名非本地人。有14宗個案是旅客未有主動申報,另有一位旅客所申報的現金價值報細數,申報了20多萬元,但其手提袋及銀包共搜出50多萬元,查問後相信屬無心犯案,申報上有遺漏。 至於兩宗貨物個案,有進出口商經營紀念幣公司,卻不知道紀念幣同樣須申報,一宗為空運個案,涉54萬元;另一宗為陸路個案,涉26萬元。何提醒,不論本港境內及境外,如屬法定貨幣均須申報。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