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孟加拉男子聲稱3年前在勞資審裁處法庭內,因要扶行動不便的女友應訊,大聲與審裁官爭論,結果被審裁官裁定「侮辱行為」罪成,罰款5000元。他早前獲裁定上訴得直,上訴庭認為審裁官定罪有過於倉卒之嫌。孟加拉男子日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認為現行香港法例未有向在審裁處被控藐視罪行的人,提供由公帑資助的法律援助或當值律師服務,是違憲及違反人權法。 申請人曾被控 上訴得直 申請人為Roy Mahesh J.;答辯人為律政司長。法援署長、當值律師服務總幹事及政務司長列亦被列為有利害關係者。 申請人指出,他於2015年在勞資審裁處被控藐視法庭,他嘗試申請法援但被拒,終在沒有審訊及沒有律師代表下被裁定罪成。其後,法援署的律師建議他可循司法覆核,挑戰「法援署或當值律師服務不涵蓋審裁處被控藐視法庭者」的做法。 申請人在今年7月終獲批法援,提出司法覆核,而是次覆核主要針對競爭事務審裁處、勞資審裁處及小額錢債審裁處。申請人稱,藐視法庭罪涉及不同法律事宜,若開審更會傳召證人,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難以明白當中法律程序。 申請人要求法庭宣告有關漏洞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並宣告法援署當日拒絕其申請的決定違憲,及宣告任何人在審裁處被控藐視法庭,都有權獲公帑資助的法律援助。 【入稟編號:HCAL206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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