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35歲菲傭去年受僱期間懷孕,稱被女僱主要求付5萬元分娩費用,否則嬰兒出生後不能留港,其後女僱主強迫她離職。平機會昨代表菲傭入稟區域法院,控告其女僱主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就情感受傷、收入損失、醫療開支和權益受損的懲罰賠償,索償約19萬元。 申索人Caling Pia Karen Sanchez,答辯人Chan Hing Man,答辯人為申索人當時的僱主。入稟狀指出,她去年4月2日確認懷孕,告知答辯人後,她被指控與男友「串謀」懷孕。 母接對方聯絡 被索5萬分娩費 答辯人私下聯絡申索人的母親,指申索人分娩時須付5萬元住院費用,否則她的新生兒不可離院,最終亦會被驅逐出境。申索人向答辯人指出,她不會辭職,但其後答辯人回應,既然申索人的預產期為僱傭合約中止前的16日,即申索人無法履行完整合約期,故要求申索人離職。申索人在答辯人和其夫連續施壓下,令她別無他選,在不情願地簽署離職信。 申索人認為答辯人得悉她懷孕後,對她不友善及因此強迫她辭職,令申索人感到被背叛和難過,遂就情感受傷方面索償6萬元,另就其受到歧視的不法對待索償2萬元,加上她被提早解約而損失的1.8萬元酬金,以及去年9月誕下男嬰後支付9.8萬元醫療費,合共索償約19.7萬元。 【入稟編號:DCEO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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