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律政司於2015年獲高院批出許可,起訴17人刑事藐視法庭,指稱他們於2014年佔旺清場期間,涉嫌違反禁制令,其中5人抗辯。法官陳慶偉昨裁定5人刑事藐視法庭罪成,是佔旺藐視法庭案中,最後一批被定罪的答辯人。陳官表示從部分答辯人的衣著及裝備可見他們有意留在現場,甚至預期會與警方衝突;亦有戴茪f罩的答辯人,被陳官指稱在影片中見他正叫喊口號。
5名被裁定罪成的答辯人分別為蕭雲龍、文伙安、翁耀聲、陳柏陶及劉鐵民,陳官在判辭中未有訂下求情及判刑日期;但同案另外10人早前在開審前認責,將與被定罪的5人一同判刑。本案另外兩人鄭錦滿及歐煜鈞去年已認責,鄭被判囚3個月,歐則被判緩刑。
影片中戴口罩喊口號 法官看出
陳官在判辭中逐一分析5人行為,其中蕭雲龍曾爭議於2015年11月25日,他只是以「記錄者」的身分在場拍照,並非參與示威。但陳官認為上述爭議毫無價值,因蕭在facebook曾稱他是以「記錄者」及「抗爭者」的身分到場,又明言不喜歡「記者」的身分。
陳官表示,蕭一直在路障面前,必定留意到警告的內容,及離開現場的必要。但陳官認為從影片可見,蕭沒有意圖離開,並欲以抗爭者身分逗留,以其鏡頭見證歷史時刻,因此陳官不接納蕭是「記錄者」的解釋。陳官又稱,蕭持續地在場無可避免地及故意地,阻礙執達主任及原訴律師的工作,嚴重地干預司法的執行。
至於劉鐵民辯稱只是在旺角露宿,雖曾到案發街道協助清理雜物,惟因現場環境混亂,令他聽到警告後無法離開。陳官認為劉非誠實證人,拒接納其證供。陳官稱,影片顯示戴茪f罩的劉,當天早上9時多與其他抗爭者一同叫喊口號。至下午1時許,劉戴上勞工手套清理物資,證明他並非巧合地出現在現場。
陳官認為若劉有意離開,他清理物資後已可離場;劉可能並非一名粗暴的抗爭者,但案發當日劉的確積極參與其中,有意圖地藐視原訴律師、執達主任及警方的要求。
黃之鋒判刑上訴仍待排期
佔旺藐視法庭案另一批答辯人,包括黃之鋒、岑敖暉及黃浩銘等20人,其中黃浩銘及黃之鋒分別判處監禁4.5個月及3個月;岑敖暉與其餘13人因並非積極參與者,被判緩刑或緩刑及罰款。黃浩銘就定罪提出上訴遭上訴庭駁回;黃之鋒的判刑上訴則仍待排期。
【案件編號: HCMP2917、2918、2925、2929、293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