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朱經緯昨要求法官改判處「有條件釋放(conditional discharge)」,即根據《裁判官條例》第36條判處的刑罰。法律界人士指裁判官將被告定罪後,可考慮案件輕微及被告背景等,讓被告簽保守行為,但與一般簽保守行為不同的是,有條件釋放會留有案底;若被判一般簽保守行為期間沒犯案,則不會留有案底。但有條件釋放幾乎是最輕判刑,只有「好extreme(極端)黿↙G」下才判處。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有條件釋放幾乎是最輕的判刑,只要被告「乖乖]」不再犯法,基本上沒有任何懲罰。因此,裁判官不會隨便判處有條件釋放,需要有強而有力的求情,並認為被告是技術性犯錯、沒有意圖犯法,或造成的傷害輕微下,才會判處。陸偉雄強調只有「好極端」的案件才會判處有條件釋放,因一般而言「罰款已經係皇恩大赦,但有條件釋放比罰款更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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