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巴基斯坦籍男子稱早年被販賣來港工作,卻不獲發薪金,更遭僱主毆打,他之後以販賣人口受害人身分向多個政府部門求助,但不獲理會。高院早前裁定政府未有履行《人權法》訂明的責任,導致申請人未受保護,頒令政府須賠償。政府不服上訴,上訴庭昨頒下判辭,指現階段毋須就強制勞役訂立刑事罪行,裁定政府此上訴得直,惟同時認為政府人員表現無知及卸責,維持申請人是被強制勞役的裁決,意味政府仍須賠償。 政府上訴部分得直 本案申請人以ZN為代號,指控入境處長、警務處長及勞工處長。ZN昨得悉裁決後透過律師表示,感謝法庭能明白他的苦?,希望無人再會有相同經歷,促請政府盡快作相應改善措施。 ZN於2007年受同鄉邀請來港工作,每周7天,平均工時達15小時,不時被僱主毆打;ZN曾打算離開,僱主要脅會殺死他並傷害其家人。同鄉其後把他送回國,惟拒絕支付逾22萬元欠薪。 部門推諉 違《人權法》須賠償 上訴庭昨日於逾百頁的判辭中指出,ZN的遭遇明顯為強制勞役,認同原審的裁決;又斥責涉案3個部門得悉事件後,不斷以非其管轄範圍互相推卸,無盡調查責任,違反《人權法》。 反映政府對「強制勞役」無知 上訴庭認為,當政府接到可疑個案後應主動調查,而非待受害人知道自己是受害者後才調查,強調「受害人或是無知,但政府不可無知」。 上訴庭認為,本案是單一事件,難以因而定斷政府未有訂立有效措施防止強制勞役,現階段只能說政府人員對強制勞役相當無知,但未至於要訂立刑事罪行,上訴庭就此項事宜裁定政府上訴得直。但上訴庭強調,若未來法庭發現有愈來愈多類似個案,不排除會要求政府訂立相關罪行。 【案件編號:CACV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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