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前特首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8人陪審團早前未能達成有效裁決遭解散,控方表示暫不申請重審,但要求曾蔭權支付原審三分之一訟費。控方昨以書面回覆辯方,反駁指曾蔭權雖有權保持緘默,惟他曾公開表示會配合調查,其後卻默許自己一方提交誤導性文件,要求法庭下令曾蔭權支付補償性訟費。 非因緘默權不合作申訟費 控方昨以書面回應辯方陳辭,強調要求曾蔭權一方支付訟費,並非就他行使緘默權施以懲罰,亦不是投訴他未有與廉署合作;然而,曾蔭權於2012年2月曾公開表示會配合調查,但其後卻默許自己一方向廉署提交誤導性文件,令人無法不懷疑曾蔭權的行為。 對於辯方指曾太鮑笑薇拒絕在其證人供辭上簽名,是《證據條例》賦予她的權利;控方反駁指條文所指的是有關出庭作證的特權,又質疑曾蔭權一方向廉署提交誤導性文件,又不就此解釋。 控方提及曾蔭權一方提交的誤導性文件時,無提及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於2010年7月16日提取的35萬元現金,亦無提到曾蔭權夫婦聯名戶口同日獲存入35萬元;最終廉署花2年半才完成資金流向調查。 【案件編號:HCCC484/1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