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基本法》23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2003年特區政府曾嘗試就23條立法,規範條文中的7項罪行,惟有人擔心影響香港人原有的人權和自由。對此,其中一名推手、時任律政司長梁愛詩形容「23條就像有把刀在你頭上」。當年立法引起巨大爭議,50萬人上街,政府最後撤回相關草案。不過,梁愛詩去年提出,若再推動23條立法,可逐步修改香港現有法律滿足23條要求,達至為23條「斬件」立法的效果。她舉例可透過修訂《刑事罪行條例》,處理叛國、顛覆、分裂國家和煽動暴亂等行為;透過修訂《官方機密條例》,可以處理泄露國家機密;至於修訂《社團條例》亦能處理本地團體與外國團體的政治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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