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立法會議員、熱血公民主席鄭松泰去年在立法會會議期間,兩度將建制派議員的國旗和區旗展示品「倒插」,被控侮辱國旗區旗兩罪。案件經審訊後,鄭昨被裁定兩罪罪成,罰款5000元。裁判官認為,正常及合理的人必然認同鄭的行為破壞了國旗、區旗的尊嚴,已構成「玷污」的控罪元素。
鄭﹕檢控無聊 律政司﹕研究理據
被告鄭松泰(33歲)昨獨自步入法院,表現平靜,熱血公民副主席鄭錦滿及其他支持者亦到庭旁聽。鄭得悉裁決及判刑結果後神情平靜,指結果在意料之內,將與律師團隊商討上訴問題,金錢是考慮因素之一。律政司回覆表示,會小心研究判刑理據、主控官報告和相關法律原則,再決定是否跟進。
鄭松泰在庭外指出,事件從建制派集體流會開始,他在事件中的行為是對建制派的「無謂」回應,並指檢控無聊,整件事荒謬,認為判決再次提醒港人,香港並非開明或所謂民主自由的社會。被問到立法會議員謝偉俊曾就事件對他提出譴責動議,他表示,已承擔法律責任和繳交罰款,但「現時局勢,他們(建制派)想點就點」,不排除謝偉俊拒絕撤回動議。但他相信能守住議席,估計民主派持有關鍵反對票。
官﹕沒改變實質狀態 亦屬侮辱
鄭松泰被控侮辱國旗區旗的案件,經審訊後昨日裁決。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曾質疑,案中建制派議員所展示的物品是否屬國旗及區旗,裁判官鄭念慈昨引述法例指出,雖然該等旗幟複製本不合國旗或區旗的規格,但其相似程度,足以令人相信及被視為國旗及區旗。
彭大狀又提出兩項法律爭議,首先,法例中「玷污」的控罪元素應被狹義理解成「污損」,即若有人通過物理接觸改變旗幟的實質狀態,才構成玷污。鄭官不同意此觀點,指「玷污」的詞義包含了「玷辱」,有「聲譽、名節及名聲受損」的含義,即使該人沒改變旗幟的實質狀態,例如踐踏國旗,亦可達到侮辱的效果。鄭官又說,法例原意是保護國旗、區旗的象徵意義不受侮辱,所以法庭不可狹義解釋法例,才可達到立法目的。
辯方另爭議,鄭松泰的行為不構成玷污國旗及區旗,鄭官指出,鄭松泰在案中倒插國旗及區旗,旗面被塞在杯座內,正常及合理的人必然認同,鄭是以侮辱的方式展示國旗及區旗,破壞旗幟的尊嚴,故裁定鄭兩罪罪成。
彭大狀昨求情指出,鄭松泰當時試圖以倒插國旗區旗阻止流會,而非故意玷污旗幟。彭續稱,相比其他案例,鄭侮辱國旗區旗的程度屬最低,判刑足以反映事件嚴重程度。
鄭即時繳清罰款
鄭官同意鄭松泰侮辱國旗區旗程度屬最輕微及無預謀犯案,且辯方的法律爭議亦非完全不合理,但考慮到案發地點是立法會,再加上鄭多次倒插不屬於他的國旗區旗,決定判鄭罰款5000元。鄭松泰稱昨已繳清罰款。
【案件編號:ESCC11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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