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剛於周一報名出選立法會港島區的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昨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罪成,裁判官先索取兩份報告,將案押後至8月15日判刑,距離9月4日區選投票相隔3星期。根據法例,羅最高可被判囚兩年,而按《立法會條例》,羅一旦被判囚3星期或以上,將喪失候選人或當選為議員的資格。 條例列明選舉日被監禁失資格 羅冠聰周一身穿藍綠色`衫,與10多名支持者到東區裁判法院旁的民政事務署遞交表格,報名參選新一屆立法會選舉,事隔3日,羅昨亦身穿顏色相同的藍綠色恤衫走入法院聽取裁決。 羅冠聰昨被定罪後,羅的代表大律師蔡鎮隨即求情稱,若羅被判囚逾3個月,不論緩刑與否都會影響其參選資格。記者翻查本屆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及《立法會條例》,指引中訂明任何參選人在投票日前的5年內被判囚多於3個月,不論緩刑與否,將失去參選資格;條例列明,參選人於選舉當日正被監禁,即喪失其候選或當選資格,意味羅一旦被判囚3星期或以上便會喪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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