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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冠聰周一到東區裁判法院旁的民政事務署遞交表格,報名參選新一屆立法會選舉,事隔3日,他昨日身穿相同顏色的恤衫到東區裁判法院聽候裁決。圖左起為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李紹昌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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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闖公民廣場 雙學三子罪成 非法集結煽惑集會 官索感化報告下月判刑

【明報專訊】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及學聯前常委羅冠聰前年9月26日晚,分別爬過圍欄進入公民廣場及在台上呼籲市民一同參與,為兩日後歷時79日的佔領運動揭開序幕。事隔近一年,3人被控以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參與非法集會共4罪。其中黃及周各被裁定一項非法集結罪成,羅則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成;3人都是參與社運以來首度被定罪。

明報記者 植敏欣 實習記者 林子晴

黃之鋒﹕願承擔後果

黃之鋒(19歲)在庭外稱,無悔自己做過的事,亦會承擔後果,會與律師商討會否就定罪上訴。裁判官張天雁昨花近1小時讀出整個裁決理由,張官提到,本案證據上可能涉及一些政治或高度敏感的社會議題,重申法庭只會恪守法律條文,堅守法治精神判案,不會考慮法律以外的問題,因法庭非處理政治或社會問題的地方。

官:法庭不會考慮法律以外問題

被告黃之鋒及羅冠聰(23歲)各被控一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黃之鋒及周永康(25歲)另各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會罪。3人聽取裁決時,時而低頭,時而雙手十指緊扣,當張官提到黃及周沒有進入公民廣場的權利,亦非合法行使集會權,不能以此抗辯,黃即低頭嘆氣。羅及黃在庭外回應稱,不認同法庭對公民廣場的說法,一直認為公民廣場屬於人民。

張官在裁決時指出,本案爭議點在黃之鋒、羅冠聰兩人在台上的說話是否煽惑的行為,令在場人士跟從,以及黃周兩人的行為是否擾亂秩序、帶威嚇,令他人害怕集結會破壞社會安寧。

張官指出,黃在台上叫口號一刻,並不知道保安員及警員對待他們的態度,亦不知有多少人參與他的行動,他可能真誠地相信保安未必會實質阻撓,那一刻的行為未必一定是擾亂秩序及具威嚇,故裁定黃煽惑罪脫罪。

羅亦同被控一項煽惑罪,張官指羅接手講台後,已知悉當時情G,知悉有保安及警員阻止,在場人士按他的說話行事,強行進入公民廣場,必會帶來擾亂及威嚇,故裁定他罪成。

至於黃之鋒及周永康的參與非法集會罪,張官指兩人明知爬進圍欄時警員在場喝止,大閘外亦有保安阻止示威者進入,黃在盤問下更稱明白其跳欄行為有可能令警員受傷,顯示知道其行為會令他人害怕,故裁定兩人參與非法集結罪罪成。張官聽取求情後將案押後至8月15日,待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判刑。

黃之鋒就讀的公開大學表示尊重判決,將由大學學生紀律委員會研究有關個案。羅冠聰就讀的嶺南大學表示,判刑後再考慮是否要跟進,如羅有需要,可提供情緒輔導、法律諮詢。國際特赦組織認為,3名學生領袖被定罪對香港言論自由與和平集會方面造成衝擊。

【案件編號:ESCC2791/15】

■明報報料熱線﹕inews@mingpao.com / 9181 4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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