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版權條例修訂引起網民激烈反彈,大律師公會主席譚允芝認為其中一個原因,是因為版權持有人一直放任讓網民取用版權作品,網民由於「用開好方便」,便倒過來以為這是應有的權利,「如果有浀n方便咁做,唔係好似個大賊咁印1萬隻(翻版)碟去旺角賣,咁你就覺得自己做洐曮Y犯法,但其實唔可以咁睇」。 網民用慣方便當應有權利 譚以單車店比喻,說店主過往一直把單車沒有上鎖放在路邊,因他平時沒有生意,故不介意有人借單車「踩一個圈」。但他後來發現有人把單車撞爛,甚至偷去單車,便決定把單車鎖上,以防賊人再偷單車,此舉卻引起一些平時「借慣單車」的人不滿,認為此舉將構成不便,又指警察很惡,「會亂咁拉人坐監」。 譚認為版權持有人面對的情G,與單車店店主相似,網民一直習慣取用版權作品,事前卻沒徵得版權持有人同意,加上一向無人被控告,久而久之便認為這是應有的權利。 修例引入「傳播權」概念打擊非法串流 譚續說,因科技不斷發展,版權作品毋須像以往般透過印刷品或光碟等「複製品」分發,故有需要修訂版權條例,為版權持有人引入「傳播權」的概念,令法例能夠涵蓋「串流」等新興而又難以界定涉及「複製品」的傳播模式。她指香港現時對版權的保障低於國際標準,最終或降低商人投資創意產業的意欲,甚至令音樂或電影業界撤出香港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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